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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困难人员临时救助办法(试行)
2012-10-2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有效解决困难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粤民助〔201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人员,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

    第三条 珠海市民政局是本市临时救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区域临时救助申请的审批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临时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核等管理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受区民政部门或镇(街道办事处)委托可承担本辖区临时救助申请的受理、入户调查等日常服务工作。

    第四条  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

    (二)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救助水平与筹资规模相适应。

 

第二章              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指因临时性、突发性等各种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一)本市户籍居民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城乡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 倍的困难家庭);

    (二)非本市户籍人员

    在本市居住或就业一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居住地低保标准1.5 倍,且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三)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六条 临时救助范围主要是救助对象遇到的临时性、突发性特殊困难,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

    (一)因自然灾害或遭遇突发性、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因家庭成员患病,在获得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因各类意外事故,经相关部门确认已无法查找赔付责任人或赔付责任人无力支付赔偿金,在获得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后,生活仍特别困难的;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的(申请人有特殊或危急情况的除外);

    (二)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提供虚假证件、证明的;

    (三)因违法、犯罪造成自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临时救助应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合理划定救助层次,实施分层分类救助。

    临时救助标准由区民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程度、劳动自救能力等因素提出,报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报市民政局备案。

    临时救助标准应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   临时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第八条 本市户籍居民申请临时救助,申请人(申请人特殊原因不能办理的可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珠海市困难人员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

    2、低保证或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各类意外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4、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及清单、病历等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与临时救助相关的证明材料。

   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申请人(申请人特殊原因不能办理的可委托代理人)向现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珠海市困难人员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广东省居住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时间证明,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

    2、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3、低保证或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各类意外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5、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及清单、病历等相关证明材料;

    6、其他与临时救助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必要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会同村(居)委会进行入户调查、收入核定,调查核定工作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 区民政部门自接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递送的审核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批,将审批结果分别反馈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申请人。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对经批准的临时救助申请,由区民政部门或区民政部门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7个工作日内将临时救助金发放到申请人银行帐户,特殊情况可直接发放现金到申请人(委托人)。

    第十二条  区民政部门可将一定限额内的临时救助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的临时救助申请,可采取简化程序、特事特议的方式审批。必要时,可由各级民政部门直接受理审批。

    第十四条 区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救助政策、对象、标准、方式公开,并每半年将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况通过网站或政务公开栏等载体进行公布,包括申请原因、审核意见、审批结果等,公布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因突发公共事件需临时救助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同一事由一年内只救助一次,情况特殊的,经审批部门认定后,可给予二次救助。

 

第四章   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资金由以下渠道筹集:

    (一)市、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二)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资金;

    (三)社会捐赠资金。

    第十八条 各区民政部门要设立临时救助专帐,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根据各区临时救助金支出情况及财政状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负责依法审计、监督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发放。

 

第五章  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条 临时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接受民政部门的调查,并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对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待遇的,一经查实,即终止救助,临时救助审批部门负责追回冒领的临时救助金。

    第二十一条 从事临时救助管理和审批的工作人员要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应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临时救助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在临时救助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起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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