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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2-09-11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精神,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农村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规范村委会组织建设

  

  (一)明确村委会性质和职责。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基层政权的基础,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策的执行者、农民群众参与基层社会管理的组织者、农村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者。村委会依法办理农村经济社会事务和公益事业,协助乡镇(街道)做好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

  

  (二)健全村委会组织体系。加强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经济管理、计划生育、公共福利、群众文体、社会建设等村委会下设委员会的建设。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农村村务、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工程建设项目、村干部履行职责等情况实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培育和发展生产生活服务、公益慈善、群众文体、志愿服务、社会互助、科普教育等类型社区社会组织。

  

  (三)理顺村委会与相关基层组织的关系。乡镇(街道)指导、支持、帮助村委会开展工作,依法保障村民自治。乡镇(街道)需委托村委会承办的事项,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妥善解决。村党组织领导和支持村委会行使职权,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村委会协助乡镇(街道)开展工作,监督农村基层落实党委、政府各项决策情况,强化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职能。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依法管理本村、本组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领导和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加强村委会队伍建设

  

  (四)优化队伍结构。村委会一般配置3至7人。加强政策引导,依法把依靠诚实劳动率先脱贫致富的农村个体劳动者、专业协会带头人、民营企业管理人员等优秀人才选为村委会成员。积极引导符合法定条件的大学生参加村委会选举,进一步改善村委会成员结构。提倡村“两委”交叉任职。鼓励外来人员居住集中的村安排适当比例的村民代表名额,选举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员。探索设置村委会特别委员,吸引优秀外来人员通过选举担任。在有条件的地方试行“选+聘”制度,优先选聘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退休人员等到村委会下属委员会或公共服务站工作,并解决好其工资福利待遇问题。

  

  (五)开展分级培训。建立分级培训制度,创新培训机制,加强村委会成员思想政治、法律法规、政策理论和服务管理技能培训,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思想品德好、致富能力强、协调能力强、做群众工作能力强的“两好三强”村委会干部队伍。县(市、区)将村委会主任纳入干部培训计划,每年至少培训一次;乡镇(街道)可灵活采取脱产培训、以会代训、现场观摩、相互交流等方式,加强对村委会副主任和委员的培训;民政、公安、财政、农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优先把村委会成员纳入培训计划。

  

  (六)加强人才储备。坚持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建立村委会人才资源库,建立后备人才档案。实施“定向培训、定岗锻炼、定人带教”的培养机制,实行跟踪考察、检查督促、综合考核的评价机制,加强后备人才储备、培训和管理,培育优秀后备人才。健全和完善择优选拔招聘制度,加大从优秀村干部中考录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选任乡镇(街道)领导干部的力度。

  

  三、改善农村社区基础设施

  

  (七)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村委会办公活动场所建设标准和规范,力争到2015年,每个村建有一个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站,配套有文体活动中心、健康计生服务中心、家庭服务中心、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站和其他必要设施设备,并建有户外小广场或公园。推进村委会办公和活动场所标准化建设,实施机构门牌、工作制度、办事流程、宣传公告、服务窗口“五统一”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为村委会统一配置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加强和完善村委会档案管理设施建设。

  

  (八)加强信息化建设。改善村委会信息技术装备水平,积极推进村委会内部管理和服务工作电子化。整合利用农村各种信息网络资源,建设农村综合服务管理信息平台,为农民群众提供住房建设、农资、科技、流通、培训、就业、地理、气象、文化、体育、档案等资讯服务,逐步实现农村村务信息化、农村商务信息化和农村民生信息化。

  

  (九)完善“两个公开阵地”建设。巩固村务公开成果,提高村务公开质量,继续抓好“村务公开栏”建设工作。每个村按照“广东省村务公开栏统一模板样式”标准,建设固定玻璃橱窗式“村务公开栏”,确保工作目标执行情况每年公开一次,一般事项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财务的事项每月公开一次,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及时公开,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完善农村党风廉政信息公开平台建设,落实全省农村党风廉政信息公开平台内容目录方案,凡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开的内容和被列入民主决策范围的事项,同步推行网上公开。有条件的村民小组可推行组务公开。

  

  四、完善农村基层自治制度

  

  (十)完善以直接选举、公正有序为基本要求的民主选举制度。探索村民主动登记的参选登记新方式,试行组合竞选等新形式。完善非户籍公民参选机制,保障农民工等非户籍常住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推进妇女村委会成员和村民代表专职专选,维护妇女民主权益。推行当选村委会成员宣誓承诺制度,增强村委会成员民主履职和廉洁自律意识。加大对贿选和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

  

  (十一)完善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机制。完善民主决策程序,健全村“两委”联席会议制度,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凡涉及村集体土地和资产处置、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村庄发展建设等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均实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决定的事项。探索引入决策公证程序,建立村级重大事务公决和旁听、质询、问责制度,探索建立村务发言人制度。

  

  (十二)完善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主要目标的民主管理制度。健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建立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完善村委会日常工作、财务管理、学习教育和廉洁自律等制度,切实加强村委会内部管理。规范村级各类组织职责、工作程序及相互关系。完善资金、资产和资源的管理、收益、分配、增值制度,重大村级财务活动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强化村委会对村民小组的领导,加强村民小组的建设和管理。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政策法规,强化法制宣传工作,做好涉村信访工作。建立“难点村”动态排查治理机制。加强村委会档案管理和农村青少年教育工作。

  

  (十三)完善以村务公开、内外监督、群众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制度。强化村财审计、村委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加强村委会民主评议和绩效考评工作,考评结果与村委会成员推荐使用、落实补贴、评先评优直接挂钩。建立村委会成员谈话提醒、限期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加强对村委会成员的监督。推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加强社会舆论监督。深入开展星级村委会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村创建活动,到2015年,全省示范村达标率达到70%。

  

  五、推进农村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十四)编制服务专项规划。省、市制订农村社区建设总体意见和建设标准、规范。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空间布局合理、人口规模适度、资源配置有效的要求,编制农村社区服务专项规划。适应农村社区管理服务的新要求,依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的有机衔接,推动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新格局。

  

  (十五)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推进以公共服务站为主体、专项服务设施为配套、服务网点为补充的农村社区服务网络建设。着重建立集管理、服务、活动等功能于一体的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站,作为政府公共服务覆盖到农村的综合平台,为农民群众和非户籍常住人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原则上每个村配置一个公共服务站,对于区域范围较大、居民居住分散的,可根据需要设立服务网点,构建“半小时服务圈”。公共服务站由村党组织和村委会领导和管理,业务接受乡镇(街道)的指导,人员和经费由镇、村共同解决。农村公共服务设施要向非户籍常住人口开放,加快将非户籍常住人口纳入农村社区服务范围。到2015年,10%的行政村实现社区化建设和管理,20%的行政村建有3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服务站。

  

  (十六)健全服务功能体系。全面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积极开展农村社区服务,建立健全政府公共服务、村民志愿互助服务、社区便民利民服务相衔接的覆盖农村全体居民的新型社区服务体系。开展面向全体村民的优抚安置、社会救助、社会事务、医疗卫生、公共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扶贫济困、志愿助残、康复训练、文教体育、农技推广、金融保险等基本公共服务。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的帮教工作。按照安全、生态、方便、实惠的要求,引导经营性服务机构在农村设立服务网点,开展农资供应、百货销售、农副产品收购和餐饮、家庭服务、维修等便民利民市场化服务,以及劳动力资源普查、培训转移就业、就业介绍、城乡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型养老保障等服务。组织开展农村社区志愿服务、群众性的互助和自助服务,满足村民生产生活多样化需求。发挥驻村单位作用,实现资源共享、共驻共建。

  

  六、落实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村委会建设工作,积极推进村民自治,坚持把村委会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内容。建立县(市、区)党委书记抓村委会建设责任制。切实加强村民自治职能部门的工作力量,建立健全各级村务公开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稳妥推进村改居,规范乡镇(街道)考核村制度,建立村民评议乡镇(街道)制度。建立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公职人员联系农村社区、接待群众和兼职服务制度。

  

  (十八)加大经费投入。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村委会成员培训经费以及村委会办公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建设、农村社区建设经费纳入市、县政府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以省市补助、县级统筹、村集体收入自我保障为主的农村基层组织经费保障制度,省、市、县、镇(乡)政府要将农村基层组织经费补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并由各级财政对欠发达地区年集体收入在3万元以下的贫困村村委会工作经费补助每村每年2万元。建立村干部待遇自然增长机制,逐步提高村干部待遇水平。建立健全村干部基本社会保险制度、业绩奖励机制。

  

  (十九)强化督促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村委会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和分类指导,定期研究解决村委会建设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省民政厅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对村委会建设日常工作的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制订具体落实方案,共同抓好村委会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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