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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发挥社会建设创新专项资金的作用
2013-07-29
 

  珠海市香洲区委社管部

   

  近年来,香洲区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结合地处中心城区实际,在社会建设创新管理上,率先开展基层管理体制改革,推动镇街职能转型,厘清社区居委会职能,社区民主自治不断发展,得到了省、市的充分肯定和人民群众的高度评价,相关经验被国务院办公厅、省委办公厅转发。今年,为创新社会管理探索新途径,为发展和服务民生开拓更宽的辐射面,专门设立了1500万元的社会建设创新专项资金,加大资金扶持力度。为此,用好社会建设专项资金,充分发挥好其作用,是激发社会管理更多创新的有效保障,如何用好专项资金,是我们必须深刻思考和不断探索的问题。

  一、创新社会管理,提高社会服务水平,开展便民、利民、惠民服务项目,是用好专项资金的目的

  《香洲区社会建设创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明确:“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社会管理、社会救助、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区服务、行业服务等社会建设工作方面的创新。”因此,必须严格执行扶持项目的准入制度,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益性:该项目必须是旨在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的非营利性项目。

  (二)创新性:该项目必须具有创新性。社会组织、社区居委会统一安排的工作事项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社区居委会已经开展的工作事项除外。

  (三)组织性:该项目必须是由社会组织、社区居委会有组织地开展的创新项目。申报主体为社会组织的,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具备提供社会建设创新项目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效益性:该项目必须经过论证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预期。

  同时,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前提下,购买服务的主体、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等要有明确的规定。《香洲区社会建设创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采用的形式,主要为购买服务、配套资助、政府投入等。购买服务:主体为开展社会建设创新项目的社会组织、社区居委会。配套资助:是指对获得省、市级专项资金资助的在我区开展的社会建设创新项目,根据该项目的大小和资金额度,由区社会建设创新项目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给予一定数额的配套资助扶持;鼓励有较好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NGO(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政府组织)、基金会到我区开展社会建设创新项目,并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政府投入:是对社区开展便民服务、“双创”社区建设等经费,由政府专项资金予以保障。

  二、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是用好社会建设创新专项资金,充分发挥其作用的重要一环。区专门设立了由区社会建设委员会主要领导任组长,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审批、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同时下设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一是及时拟制社会建设创新项目目录;二是制定社会建设创新项目申报指南;三是组织项目评审组受理社会建设创新项目专项资金的申请,对申请对象进行资格认定和申报项目初审,并由项目评审组会议提出对申报项目及扶持额度的意见;四是组织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项目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后,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拨付;五是组织项目督导验收组对扶持项目的督导和验收,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聘请专家对扶持项目进行绩效评估。

  三、要坚持扶持项目的申报、评估和审批制度,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可行性

  社会组织、社区居委会申请专项资金,必须经项目申报、评审、公示等程序,并经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审核后才予以拨付使用。

  项目申报。符合申请专项资金资助条件的社会组织、社区居委会,应向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以及相关的专项资金申请文件进行申报。

  项目评审。由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项目提交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批。

  公示。经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批通过的项目,需在网上把扶持项目的基本情况、资金安排等向社会公示,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项目开展的督导验收和审计,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社会组织、社区居委会应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专项管理,在批复的专项资金使用额度和范围内规范使用,并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社会建设创新项目的执行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自评情况向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在专项资金管理机构中应设立督导验收组,负责组织对社会建设创新项目的履行、目标达成度、社会效益、受益群体满意度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绩效考核。考核评估不合格的社会建设创新项目,次年不再接收该项目申报。

  由区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财务情况,区审计局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由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责令改正,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由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实施主体,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助项目、追缴资助资金并取消3年内申报资格的处理。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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