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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律师公益服务进村居工作的思路和对策
2013-07-29
 

  珠海市司法局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政府职能部门,推进法律服务向基层延伸,服务社会管理创新责无旁贷。近年来,珠海市司法局紧紧围绕“幸福村居”和“平安珠海”工作大局,发挥职能优势,就拓展律师公益服务平台、服务社会管理创新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组织开展了“律师公益服务进村居”工作,并就新时期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此项工作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形成了具体的思路和设想。

  一、我市律师公益服务进村居工作的现状

  (一)我市法律服务供给状况

  我市律师事务所共有60家,律师总人数近800人;基层法律服务所7个,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8人;具有律师资格的司法所工作人员11名。律师主要集中在香洲主城区执业,斗门区只有2家律师事务所,金湾区只有1家律师事务所,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没有律师事务所,整个珠海西部地区执业律师不足20名。

  (二)我市开展律师公益服务进村居工作的三个阶段

  1.试点阶段。2010年11月,我局联合市委社会工委、市律协党委启动了“律师公益服务在社区”试点活动,由9个律师所党支部与9个试点社区签订服务协议,在社区设立“律师公益服务社区工作室”,每周设定“律师接待日”,为居民提供“零距离”免费咨询服务。

  2.推广阶段。2012年4月,在初步试点的基础上,根据市委关于加强区(功能区)、镇(街)领导班子及村(社区)“两委”班子建设的意见,我局努力在全市推广律师公益服务进村居工作,让律师走进每一条村、每一个社区,担任公益性的法律顾问,并建立基层法律援助服务制度。各区积极响应,高新区、香洲区等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财政保障,全面铺开此项工作。

  3.深入推进阶段。2012年12月,为贯彻落实我市建设幸福村居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我局重新成立了律师公益服务进村居工作领导小组,加大了工作推进力度。此项工作也得到了市领导的重视和市委社管部的支持,2013年2月7日,市委社管部、市司法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公益服务进村居”工作的实施方案》(珠社管〔2013〕3号),进一步明确了工作职责任务,形成市委社管部领导、市司法局牵头、区司法局(所)实施、律师为主体、村居配合的工作机制。目前,全市311个村居已全部聘请了律师(含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村居法律顾问。

  据统计,今年1至3月参与律师公益服务进村居的律师共接待群众来访1208次,开展法律宣传143场次,受教育群众达15922人,审核村居合同、起草、审查、修改村居事务的法律文书、为村居出具有关法律意见书57件,协助办理法援案件31批258人,参与解决矛盾纠纷84件,调解成功75件。

  二、当前我市律师公益服务进村居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工作经费不足,城郊发展不平衡。我市香洲主城区虽有财政支持每个社区律师公益法律服务补贴费用6000元,但与律师事务所在社区开展宣传咨询活动、编印宣传资料、更新法制宣传栏以及定期专人值班所需的经费相比,仍有较大的缺口。斗门、万山等区目前仍未有财政保障,只是采取动员律师所免费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来开展此项活动,因当地律师资源严重不足,市区律师到村居上门提供服务的负担更重,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难以保证。

  (二)宣传力度不强,影响力有待提升。在调研中发现,一些重视此项工作的村(居)委会对此项工作十分配合,采取宣传栏、短信平台、电子屏、宣传海报等方式对活动进行广泛宣传发动,村(居)参与度较高;但一些村居因日常工作繁忙,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对此项工作关注、引导、宣传不足,很多村(居)民不知道“家门口”就有律师免费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度不高,造成律师资源的浪费。此外,新闻媒体在宣传上呈现“阵风式”宣传,群众对活动得不到充分了解,工作的影响力得不到充分发挥,对律师参与活动的积极性有较大影响。

  (三)参与力度不大,服务质量有待提高。个别律师所业务繁忙,进村居的时间不够多,同时考虑到培养新人的需要,往往安排实习律师到村居值班,因实习律师工作经验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居民求助的意愿,降低了活动的成效,服务质量有待提高。

  (四)服务方式单一,工作创新不够。部分律师所与村(居)委会联系密切,采取举办启动仪式、法律知识竞赛、法制讲堂、法律宣传咨询等方式开展活动,群众较容易接受,参与度也高。但也有一些律师所开展活动形式单一,只是定期派出律师到村居值班接受法律咨询,对活动缺乏整体考虑,与村(居)委会没有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工作没有延续性,在村(居)委会影响力不足,未能充分发挥专业人士的应有作用。个别司法所与挂钩律师所的沟通做得还不够,还没有充分发挥律师法律专业特长和“中立”身份的优势。

  三、进一步完善律师公益服务进村居的几点建议

  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提出,要构建一个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各类法律服务主体无偿或公益服务为辅,保障有法律服务需求的人都能得到有最低标准的、基本的、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作为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一环,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律师公益服务进村居工作,不断满足广大群众基本的、均等的法律服务需求。

  (一)明确律师公益服务进村居工作的定位。一直以来,对“社会公共服务和保障”的理解,一般认为是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基本生活保障。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目标,对于公民的社会公共服务保障,应该包括更高层次的法律权利保障。律师公益服务进村居,其目的和作用是由现有的法律援助困难群体延伸至一切需要提供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律服务需求者,是解决民生问题的基础性手段,具有对公民的普惠性、政府的责任性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性。因此,它是基本的公共服务产品,是公共法律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在司法行政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二)进一步理顺律师公益服务进村居工作的运作模式。应按照“政府引导、行业支持、社会参与、个人奉献”的指导思路,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任务。“政府引导”,是指各级财政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经费保障;市、区社管部负责指导、协调各区和市相关职能单位开展全市律师公益服务进村居工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依托律师资源,负责辖区内律师公益服务进村居工作的组织、计划、指导、协调、检查、督导、考核等。“行业支持”,是指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作为行业组织,在确保自身发展的同时,必须承担起社会责任,投入一定精力从事社会公益事业,选派能力素质高、奉献意识强的律师从事律师公益服务进村居工作。“社会参与”,是指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协会、公益服务团体、村(居)委会参与到律师公益服务进村居工作,协助律师更好地开展工作。“个人奉献”,是指热心公益的执业律师、公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高校法律院系师生、离退休法律工作人员提供无偿的或非营利法律服务。

  (三)完善各项工作保障机制。我们认为,构建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律师公益服务进村居作为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环节,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支撑,离不开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政府的主导和支持,需要政府部门在人、财、物方面给予一定的保障。如编印资料、活动宣传等工作经费的保障。各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聘请执业律师来担任村(居)法律顾问,但对于辖区律师资源不多、交通偏远、财政划拨经费又不足以支付聘请执业律师的,可通过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来组织实施,或通过转移支付来实施购买服务。

  (四)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律师公益服务进村居工作。目前单靠政府购买服务还不足以支撑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因此,必须依靠社会的力量,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协会、法学院师生等参与律师公益服务进村居工作,可主动与大学,行业协会,退休的法学、法律实务工作者,青年志愿者协会联合,为有意参与律师公益服务进村居工作的群体积极提供平台。

  (五)建立完善监督考核及评价指标。要保证律师公益服务进村居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使其真正为百姓办事、真正解决群众的问题,就必须建立监督考核及评价机制。建议由市一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项目评估办法》、《项目考评实施细则》的制订和督导,区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实施,律师事务所、村(居)民委员会、司法局(司法所)三方签定《公益性法律服务协议书》,依据《项目评估办法》、《项目考评实施细则》,按照谁出资聘请谁评估的办法,每半年由司法局(司法所)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考核评估,同时邀请居委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辖区村居民参与考评,依据考评结果发放聘请经费,不尽职尽责的律师所、值班律师则解除聘用合同。

  (六)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网络的宣传作用。利用现有的政府、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网站宣传律师公益服务进村居的意义、规划、部署及政策措施,及时传播公益法律服务动态信息;利用村、社区便民服务网、微博、短信平台宣传值班律师活动信息、开展法制宣传活动的信息。同时,有条件的律师所、社区可开展网上法律咨询服务,运用论坛、网络投票、网络民意调查等方式,了解群众法律服务需求,听取群众对公益法律服务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宣传律师公益服务进村居工作中的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形成全社会重视、支持和推动公益法律服务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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