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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城市社区建设与中国城市社区自治
2012-11-14
 

                                                 珠海市委政法委(社会管理工作部)赵彦庆

  社区建设是我国城市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但说到底,就是要让居民扩大民主,实现自治。本文将美国社区发展进行介绍分析,重点阐述在社区建设过程中,转变基层政府职能,推进社区居民自治建设的必要性,探讨如何在我国城市社区内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逐步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这是中国城市基层民主化的一个重要步骤,也是社区建设的终极目标和根本所在。

  一、美国城市社区建设概览

  纵观美国和社区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政府部门、企业、民间组织和居民个人的合力,采用地方社区民主自治的方式,促进社会稳定与合谐,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进步,是主线,是大思路。我国的社区建设工作,正是以社区基层体制改革为突破口,理顺政府和社区组织的关系,依法实行社区居民自治。因而,美国的社区建设经验对推进我国城市社区自治工作很有借鉴意义。美国绝大部分人口生活在城市,社区建设也同样以城区为主。一般而言,美国除联邦政府(federal government)和州政府(state government)之外,其它称为地方政府(local government);地方政府则分为郡(county)和市(city).我们的着眼点在市,因为这样更与我国具有可比性。下面,本人根据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地亚哥郡及其地域内的市为基础,就美国城市社区建设中具有借鉴意义的典型作法作一概要介绍和分析。

  (一)理念上的新发展:方便社区、保障民主,成为美国地方政府管理者的新角色。

  美国城市管理专家认为,在过去的十年中,城市管理者的角色、职责已经发生了几个明显的变化。一是社区建设已经成为城市管理者的角色和职责;二是管理者日益增加对社区参与、合作的期望,与各类组织在社区建设中发展伙伴关系;三是城市管理者的内部管理的工作角色已经趋于程序化和透明,更便于公众监督等。根据城市管理专家海斯(Hays)的观点,城市管理者被视为社区建设者和民主保障者。为达此目标,他们已经成为有专门技能的群体,如在领导技能、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和共识等方面必须十分突出。在今天的多元化和利益冲突格局中,城市管理者必须能够保证在实现平等、代表性和个人权利;要创造条件,加强培训,保证城市居民的民主参与。总之,建设社区和实现民主成为城市政府工作的主题。

  (二)建立政府间的协调机构,推进社区建设和发展。

  圣地亚哥郡位于美国西南,太平洋海岸,人口约300万。全郡分为18个市和郡辖区。而SANDAG,即圣地亚哥政府协会(the San Diego Association of Government), 职责为政府间地区决策论坛。通过该论坛,各级政府和专门组织建立共识,制定战略计划,汇集和分配资源,从而共同推进全郡社区建设。该机构由一个董事会管理,董事成员来自郡和各市及部分专门机构。每一年,SANDAG根据从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获得的预算,制定全盘项目安排。2003财政年度(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总预算约为4、1亿美元。这样,有关全郡的社区发展计划就有了统一部署。这种协调和管理模式,类似在地级市层面设立的社区建设领导小组,但具有更大的财力。

  (三)设立专门政府部门---社区和经济发展局(Community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department),从政府角度,负责社区建设的总体组织、规划和协调。

  在市一级的政府部门中,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提高本地居民生活质量和保证健康的经济发展环境。其下有三个分部,一是经济发展部,主要职责是建立亲商环境,帮助保持和扩大经济总量,吸引投资和创造就业机会。该部门通过税收激励,行政许可帮助,资本中介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来促进经济发展,从而为社区建设打下良好的财政基础。二是再发展部门,该通过土地政策、财政支持、基础设施改善等来鼓励投资商,投资于城市的欠发展地区,推进旧城改造,促进城市社区整体协调发展。三是社区服务部,该部门提供直接的社会服务和财力支持给社区组织,通过社区服务项目,处理与市民息息相关的事务,如幼儿照顾、残疾人服务、无家可归者帮助、老年人服务等项。同时,政府其它部门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如警察局开展的社区老人照顾,反校园暴力,社区警务工作等。

  (四)民间组织和政府部门同心协力,共建社区。

  在圣地亚哥郡,有许多企业和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积极参与社区建设。该郡最大的高科技企业高通(Qualcomm)公司,曾一次捐款1亿美元发展社区文化事业。我们曾到该公司进行专程考察,并与该公司副总裁等工作人员进行座谈。他们深深体会到,良好的社区环境,对于吸引高科技人才,发展高科技产品至关重要,作为社区的一员,公司也有责任和义务回报社区。我们接触了许多非营利性民间组织,如圣地亚哥地区经济发展公会(San Diego reg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 corporation),它以服务、支持高薪、高成长的产业为重点,以帮助企业落户、扩大规模为工作重心,推进地区经济繁荣,为市民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各种进步宗教组织也积极开展社区慈善活动,如在感恩节为无家可归者进行医疗、就业服务,并派发免费食物、衣物等。同时,还有许多民间组织为社会低收入家庭和新移民作免费的语言和工作技能培训。作为政府部门,对于类似民间组织,除了在税收、费用等方面给予减免外,还会拨出一定经费,对专项活动和项目进行扶持,以鼓励民间组织快速发展,使它们在市场经济的建设过程中,发挥信息沟通等中介服务功能,促进社区共驻共建工作的良性发展

  (五)建立地理信息系统(GIS,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服务社区发展。

  信息化建设是美国城市社区建设的重要基础,无论是在企业还是政府部门,运用互联网、局域网等技术处理各种信息,提供社会服务十分普遍。在该郡范围内绝大部分市,如Chula Vista,设有专门地理信息系统工作部门负责开发、维护这个系统。地理信息系统系统由硬件、软件和应用等部分组成,系统内的地理信息包括人口统计数据、各种公用和民用设施、基本图库、发展监控系统及土地应用基本数据等。该市广泛应用GIS来提供信息,解决问题。作为一个跨部门的资源共享系统,GIS既包括城市范围内的基本图库和相关数据,也包括专业部门的相关主题地图和数据。GIS的建立与维护是现代城市社区建设和管理的基础工作之一,是城区政府提高公共安全,推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尤其是在危机处理系统体系中,如自然灾害处理,人质解救等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此外,GIS系统既可以提供信息给公共部门人员,使他们更好在做出决策,减少管理成本,为公众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这个系统,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外来投资者可以便捷、及时获得相关的商业信息,便于做出投资决策,市民也可以充分了解本地各种情况,更为关注、理解、监督和支持政府的工作,增强城市和社区自身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群策群力,共促社区发展。

  (六)采用多种方式,促进民主和公开,推进基层民主发展。

  在美国的城市中,多数情况下实行城市议员—城市经理人(City council-manager)管理模式,选举产生城市议员,实行“议行分设”。其中,城市议员由所在市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一般任期四年。城市议员作为社区居民的法定代表,在城市范围内行使地方规章制定权、监督执行权;同时,通过决定城市经理(相当于我们的市长),来影响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从而实现对公务人员队伍的监督和控制,保证民意的体现和实施。

  实行政务公开,鼓励居民参与城市管理。在城市的公众场所,经常可以看到政府部门各种会议和活动的公告,欢迎市民参加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一些城市议员和政府官员还会定期举行政务讨论会,就财政开支、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等问题与市民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和交流,“阳光政府”,“法治政府”是对美国地方政府比较恰当的评价。

  二、我国开展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必要性

  开展社区居民自治,是我国城市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的当然之义。

  (一)政策和法律要求实行社区居民自治。准确地说,从2000年,我国的社区建设有了明确的政策依据。中办发[2000]23号文,即《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指出,推进社区建设,要发挥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保证社区居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要坚持扩大民主、居民自治的原则,按地域性、认同感等社区构成要素科学合理地划分社区,在社区内实行“四个民主”,逐步实现社区居民“四个自我”。我国《宪法》第111条明确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或者村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产生。这一规定的重要意义在于:首先,它确定了居民委员会作为群众自治组织的性质和地位;其次,它确立了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由居民民主选举的重要原则。这些规定,实际为居民委员会的建立及其实行居民自治和直接民主的方向,提供了最直接、最重要的宪法保障。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90年1月1日起生效)是有关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基本法律和专门性法律,它依据《宪法》第111条的原则规定,对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地位、职能、产生方式、组织形式、活动方式等,都做出了比较明确、系统的规定,为中国广大居民实行广泛的居民自治和直接民主,提供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保障。可以这样说,实行社区居民自治,是党的政策要求,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二)经济体制改革是社区居民自治的内在动力。由于实行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的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社会成员固定地从属于一定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已被打破,大量的“单位人”转为“社会人”。现代市场经济不仅要求社会成员在经济上的最大自主权,在政治上也产生了分离国家权力的需求,国家需要调整自己,走小政府大社会之路,还权于社会,还权于基层,还权给老百姓。同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社会流动人口增加,加上教育、管理工作相对滞后,迫切需要建立一种新的社区管理模式。随着国有企业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和政府机构改革、转变职能,企业剥离出来的社会职能和政府转移出来的服务职能,大部分需要由城市社区来承接,这就要求社区具有自我管理和发展的功能。在社区建设的初始阶段,政府的倡导和推进是必要的,但在广泛而深入地进行社区建设过程中,政府应逐步放手让居民来自治,锻造居民的民主意识,激活居民的创造力。这就需要政府在服务居民的过程中引导广大社区成员参与社区管理和社区发展。当居民真正成为社区的主人和发展的主体,社区建设就会拥有源源不断的动力支持,社区就能实现可持续发展,最后政府基本放手,主要靠法律法规来规范社区的发展。

  (三)推进社区居民自治,是巩固城市基层政权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在我国,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实行居民自治,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居民委员会作为一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我国城市基层政权的重要基础,是城市人民政府加强同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动员居民群众参与城市管理的有效中介,也是反映社情民意,代表居民利益的有效组织形式。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城市居民委员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行政化的现象,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程度还不太高。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居民对自身社区事务的日益关注,城市居民委员会原有管理方式很难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推进社区建设,发挥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保证社区居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使人们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更多地关注自身的全面发展,既可以开辟一条解决社区存在的各种问题的有效途径,又可以维护城市基层的稳定,巩固基层政权,使广大居民在参与社区建设的同时,提高民主管理意识和能力,从而为我国进一步深化民主政治建设奠定一定群众基础和思想基础。民主不是抽象的,是具体的,我们还权于民、还权于基层,就是要提高群众参与社区事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他们既关心国家大事,又关心社区小事,充分行使自己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社区是居民走向更大、更广泛的民主舞台的起点。

  三、社区居民自治的成绩和不足

  我们这里所说的社区居民自治,是指199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施行以来,我国各地进行的社区居民自治的探索和实践。从90年代初开始,学术界和政府部门在社区服务的基础上,提出了社区建设的口号和思路。90年代后期以来,全国各地社区建设步步深入,先后出现了上海模式、沈阳模式、江汉模式等,珠海市也自2002年起全面开展了“村转居”、“议行分设”为特点的社区自治工作。社区居民自治作为社区建设的终极目标,也在实践中不断发展。

  (一)主要成绩。在中国城市实行社区自治,是中国城市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它不仅保障了广大城市居民《宪法》规定的民主权利和根本利益,而且促进了城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社区居民自治促进了城市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广泛的民主参与,有利于提高社区居民的民主意识和培养居民的民主能力;社区居民通过民主评议干部,评议社区事务和参与社区事务,增强了对社区认同感和信任感,社区居委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功能不断完善,社区的凝聚力空前提高;社区自治的发展,促进了社区基层党组织的改善,社区党建工作也随着社区自治组织的建设,延伸了组织工作手臂 ,找到了党内民主的新突破口。

  ——加强了基层工作,促进了城市社会的稳定。社区自治的开展,进一步理顺了政府和社区之间的关系,城市基层政权机关转变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服务群众工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方便了群众办事,密切了群众关系,工作效率明显提高,树立了基层政府为群众服务的良好形象。通过社区自治,社区工作者的素质不断提高,社区的功能得到强化,工作条件明显改善,城市基层的力量得到加强,市场经济条件下给城市管理带来的困难和压力,在基层得到初步缓解,城市基层的社会矛盾趋于平缓,有力地促进了城市政治、社会的稳定。通过社区自治,使政府和社区之间逐步形成了良性互动的关系,达到了政府权威和社区自治的双加强。

  ——社区居民自治促进了社区经济的发展。社区建设和开展,使社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上了一个大的台阶,社区 工作人员的经费来源更为充足和稳定。民主选举一般可以选出社区里素质较高的人,这些人既有为居民办事的责任心,又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在开展社区服务的时候,创造了许多社区就业的机会,缓解了部分城市群众的生活困难。社区建设的深入开展,社区环境、社区文化的改善和发展,吸引了更多外来资本来本社区投资,拓展了社区税源,社区自治组织协税护税的过程中,经济实力进一步增强。

  ——社区自治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许多地方在社区建设中,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的原则,从居民最关心的事情入手,努力满足居民的各种需求。各地普遍反映,社区居委会在揭批“法轮功”、发展社区服务、安置失业职工就业、实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中,出色地完成了任务,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成效,体现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受到了居民群众和驻区单位的广泛称赞。通过制定社区章程和公约,使社区各项事务的办理有章可循,居民的行为也有了自我约束和监督,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为融洽,人们的生活质量进一步提高。

  (二)问题和不足。社区居民自治在我国开展时间不长,其发展的主客观条件尚不充分,还存在着一些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社区的凝聚力不够,社区的功能有待完善。现在,尽管许多地方已经进行了社区体制改革,调整了社区居委会的辖区,建立了新的社区组织,但社区的概念并未深入人心,社区居民的自治意识、参与意识不强,社区志愿者人数少,中介组织不健全,居民和驻区单位参与社区管理的积极性不高,社区凝聚力不够等问题在一些地方较为突出。因此,社区离真正实现居民自治还有较大距离。

  ——社区关系不顺,部门之间缺乏合力。在推进社区自治过程中,政府与社区的关系,部门与部门的关系,社区内部各种组织的相互关系都有待理顺。在一些地方,城市基层政府对社区居委会不是给予“指导、帮助和支持”,而是把社区居委会当作街道办事处的下属机构经常下达指令性行政任务。有的地方将社区物业管理公司和社区居委会混为一体,或者用物业管理机构替代居委会,或者是经常扯皮,发生冲突。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在开展社区建设过程中各自为政,部门与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不能做到统筹兼顾,形成合力。

  ——政府转变职能不到位,社区行政化倾向严重。尽管一些地方在政府转变职能上做了许多探索,一些地方城市的市、区政府转变职能,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思路也很明确,但因为涉及到部门利益或具体问题,在实际工作中遇到较大阻力。目前有一种值得注意的倾向,就是一些政府部门把本属于自身的工作任务压给社区居委会,还热衷于到社区挂牌子、设机构。这种行政化倾向,使社区居委会不堪重负,而社区居民自己的事情又没有时间办,群众中也普遍将社区居委会视为政府性组织,对其缺乏认同。

  ——社区居民自治工作的发展不平衡,少数地方流于形式。虽然目前社区自治工作正处于热潮,但还主要集中在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或者较大城市,有的城市行动迟缓,工作滞后;个别地方工作中形式主义的事情还不少,“以会议来落实会议,以文件来落实文件”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地方急于出政绩,搞一些形象工程,重视场面上的活动,满足于表面化;有的地方只注重硬件建设,而不在服务居民上下功夫,尽管投入很大,却不能满足群众的实际需求,群众对此并不满意。

  ——政府的指导和推动力度还不够有力。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人力和经费的支持不够,许多地方的民政部门没有专门的公务员负责这项工作,而更多的地区是缺乏专项的财政经费,影响了政府指导工作的正常进行。此外,在一些地方,指导社区自治的一些工作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给政府的指导工作带来不利影响。有的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甚至认为,社区居民自治是社区与政府争权,不想支持也不愿支持。

  四、社区自治工作的发展方向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加强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依法自治,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是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推动基层民主,开展社区建设的重要途径。要保证社区居民自治能够健康、稳定地发展,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一)健全关于社区自治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我国虽然已基本建立了社区自治和基层民主的法律制度体系,但在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形式等方面,尚有不完备之处。如作为社区自治的最基本、最直接的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11年多来,在促进城市基层民主和社区自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如社区范围的确定、居委会的职能和任务、社区工作者的来源和性质、社区资源的整合等,需要进一步加以明确,以便更好地指导社区居民自治的实践。此外,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更多地是属于实体法,对社区选举的程序性规定很原则、很抽象,不好操作。按《立法法》规定,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即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立法制定社区选举办法的可行性值得商榷。在规定社区自治的政策方面,中办发[2000]年23号文明确了扩大民主,依法自治在社区建设中的地位和加强社区自治组织建设的基本方向,各地也制定了相关政策,但是在具体的操作程序上规定不具体,而民主的实质体现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程序,因此,要进一步在政策的程序性规定上下功夫。

  (二)加大社区自治工作宣传力度,提高社区居民和驻区单位的参与意识。社区自治要靠政府推动,更要靠社区组织和居民的自觉行动。要采取多种形式,面向广大群众宣传社区自治的基本理论、重大意义、发展目标和有效途径,宣传城市居民的“四个民主”。但目前的情况来看,驻区单位和居民尚未充分发挥社区成员的作用,究其原因,是居民和驻区单位的社区意识淡薄,参与社区自治的积极性低。要培育社区意识,重点是培育社区居民和驻区单位的参与意识和社区居民的自治意识。要完善社区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等,使社区重大事项按民主程序决定,完善社区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的各项制度,增强社区居民的归属感、认同感和社区自我管理能力。要制定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的政策措施,加大资源整合力度,积极推进社区单位内部设施对外开放。通过多种渠道,使社区单位和社区居民意识到自己既是居住者,也是社区的建设者,由“要我参与”的被动变为“我要参与”的自觉。只有这样,社区自治的群众基础和思想基础才能扎实。   

  (三)科学合理地划分社区。推进城市社区自治,首先要定位“社区”,否则,所有的社区居民自治都没有载体。中央文件一开始就明确了“社区”的概念,就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其范围定在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之所以没有把社区定位在街道办事处辖区,是因为街道办事处是城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其行为是政府行为,社区定位于街道办事处,不便于实行居民自治;而原居民委员会规模小,可利用资源不多,若将社区定位于原居民委员会,则不便于为居民服务。将社区定位于街道以下、规模调整后的居委会辖区,既便于服务、便于开发资源、便于社区居民自治,同时考虑了地域性、认同感等社区构成要素。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这种定位是科学的,既符合社会学的相关理论,又与我国实际相符合。中办发[2000]23文件,就是在总结这一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城市社区做出明确规定的。调整、划分社区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现有的居民委员会设置进行规划、调整、合并;二是对未设立居委会的城区进行规划,设立新社区;三是对条件成熟的“城中村”进行改造,撤村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从今年上半年起,广州市已开始着手进行社区调整,把城市社区划分为地缘型、单元型、单位型、综合型等四个主要类型。对于社区规模以2000户左右的标准进行调整划分。广州市市长林树森强调说,要坚持党领导下的居民自治原则,将党的领导和居民自治有机地结合起来。

  (四)建立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科学划分社区只是为开展社区居民自治提供了一个舞台和载体,建立社区居民自治组织才是关键。一般来讲,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包括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会议以及社区居民小组。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其成员依法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社区居委会向社区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社区居民会议有两种形式:一是由全体年满18周岁以上居民过半数和社区内单位代表参加的社区居民会议;二是由每户派一名代表和社区内单位代表参加的社区居民会议。在居民会议难以召集的情况下,居民会议授权居民代表会议行使职权。社区居民小组的划分由社区居委会根据本社区的规模、生活的实际情况和居民的意见提出分设计划,报街道办事处批准。建立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关键是如何选举社区居委会成员。目前,广东省的肇庆市、珠海市等地都进行了社区居民选举和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建设的实践,取得了初步经验。

  (五)理顺政府和社区和关系。社区自治组织建立后,在政府的指导下,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按照政府依法行政,社区依法自治的原则,明确各自职责及相互关系。首先,要对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职责进行清理、划分,凡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政府职能,应由政府独立完成,不能推给社区;属于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事项,凡可以交由社会承担而又可采取公开竞标的,可由企事业单位、社区中介组织、社区或个体工商业者以竞标方式完成;凡需要社区辅助完成而又不宜公开竞标的,应当委托社区承担,政府和社区之间要按照权利和义务、劳动和报酬对等的原则,协商一致,用合同方式加以确定。社区居委会作为居民自治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的规定,主要有六项任务。这些任务,是社区居委会必须完成的。其次,要明确政府和社区的关系,是指导与协助、服务与监督的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一点,是社区走向自治的重要一环。理顺政府和社区之间的关系难度较大,比较复杂,主要问题:一是社区充分自治后,社区建设、居民自治的物质基础难以解决;二是政府怎样才能独立完成职能范围内的各项事务,而不把该由政府来做的事情推给社区,尤其是在政府精简机构、而职能转变尚未到位的前提下,操作起来的难度更大。

  (六)明确社区居委会的自治权的范围和界限,明确与社区党组织的关系。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社区党员的分布情况,及时建立健全社区党的组织。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组织的领导核心,在街道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支持和保证社区居委会依法自治 。沈阳市和武汉市江汉区等地在社区建设的实践中,提出了社区的自治权,具体包括民主选举权、社务决策权、日常管理权、财务自主权、摊派拒绝权等。尤其是摊派拒绝权要求,对未经政府统一安排的非正常性工作,或有关部门向社区进行的不合理摊派,如报刊征订、社会赞助、各种调查等社区职责以外的工作任务,社区组织有权拒绝。需要明确的是,那种以实行了自治,就可以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的思想是完全错误的,不能以自治为借口,不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不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完成政府依法下达的任务。只有把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和尊重群众的意愿结合起来,才能保证社区自治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七)推进社区的规范化建设。规范化建设,是社区自治能够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首先,要建立健全社区居民议事决策制度。在完成民主选举的基础上,市(县、区)要建立健全以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制度。凡社区的大事尤其是与社区居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都要提出交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按民主的原则做出决定,真正做到民主决策。其次,要建立章约,完善民主管理制度。要采取由下而上的方法,制订《社区自治章程》和《社区居民公约》,把社区的管理事项用章约的形式固定下来,把章约作为社区成员共同的行为规范和民主管理的重要手段。此外,要完善民主监督制度,要坚持工作报告制度,社区居委会必须定期向社区居民会议或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评议;要坚持财务审计和报告制度,坚持社区事务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可以这样说,社区自治的“四个民主”,一个都不能少。

  我国的社区居民自治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有许多基础性的工作要做,但它的广泛实践必将成为中国民主的大学校,在中国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必将对中国民主化进程产生深远的影响。我们也深信,只有这样,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才能协调平衡,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实现中华民族的和平崛起和伟大复兴。

                                                                                                                                       二零零四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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