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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养老金制度简析
2012-11-14
 

                                                               珠海市委政法委(社管部)赵彦庆

  2008年12月,本人参加了珠海市委党校组织的赴澳大利亚公共管理培训班, 先后在奥肯大学、堪培拉大学、悉尼大学进行学习研讨,并到维多利亚州消费者事务局、堪培拉地区法院、新南威尔士州规划和发展厅及彭瑞斯(Penrith)市政厅等地参观考察,对澳大利亚的政治体制、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服务政策有了初步的了解,尤其对其完善的养老金制度印象深刻,该制度对我国如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建立健全养老制度很有借鉴意义,现对其作简要评析。

  一、澳大利亚养老金制度概况

  澳大利亚位于大洋州,面积约768万平方公里,居世界第六位。该国人口为2075万(2008年),居民主要是英国及爱尔兰移民的后裔、土著、亚洲人后裔等。全国划分为六个州和两个地区,各州有州议会、州政府,1901年组成澳大利亚联邦。

  澳大利亚是世界上实行社会保障制度最早的国家之一,早在1909年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开始。澳大利亚的社会保障制度向因年老、丧失工作能力、失业或单亲家庭而没有足够收入的人和家庭提供经济支持,它也向有能力参加工作的人提供寻找职业的渠道。就澳大利亚的养老金体系而言,是典型的"三支柱"模式: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养老金、雇主提供的职业年金、个人自愿性的养老储蓄构成了养老金制度的主体。

  澳大利亚养老金制度的第一支柱即"最低生活保障福利安全网",其主要目的是为低收入的老年人(男性65岁以上,女性60岁以上)提供生活帮助。养老金为平均周薪的25%,并随物价指数进行调整,其资金来源于税收,按照到期即付的原则支付。这一福利并不局限于曾经工作过的人士,但申请人必须是澳大利亚公民或者永久居民。

  职业年金是澳大利亚社会保障制度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企业养老金、政府雇员养老金等,到1998年底,企业养老金计划的总资产已达3374亿澳元,占到了GDP的40%。

  自愿性质的年金、个人养老储蓄和投资是第三支柱,政府通过税收优惠等方式鼓励个人补充前两个支柱,自由职业者可以自己缴费建立职业年金,同样享受税收优惠,基金可以自己管理,也可以委托商业机构管理。 根据世界银行近年来提出的三支柱模式,澳大利亚当前的养老金体系已经相当完善。整个系统透明度高,竞争力强,三个支柱互相支持,为公民的晚年生活提供了多重保障。     二、澳大利亚养老金制度的基本特点

  (一)对第一支柱而言,制度公平审核严格,保证养老金制度可持续实行。

  澳大利亚的社会保障养老金由政府机构进行管理,建立在个人需要的基础之上,养老金只针对特定的对象,从而减轻了政府财政负担,促进了社会公平。1941年澳大利亚成立了家庭和社会服务部,负责管理支付各种社会保障款项。社会保障养老金的具体事务由中心联络站管理。是否符合养老金的领取条件,要视收入和资产测试而定,因此,中心联络站在决定申领人是否符合社会保障养老金条件时,要从有关机构获得补充养老金给付的详细资料,并按照家社部制定的退休成员收入资产评估政策进行核查,以后如果个人收入资产发生变动,申领人必须及时申报变化情况,联络站复核后调整养老金待遇。联络站还不时对养老金领取者的收入状况进行抽查,通过欺诈手段领取养老金者要受到法律制裁。在澳大利亚,收入和财产属于个人隐私,税务机构也无权公布纳税人的收入和财产状况。但是,如果要申请政府提供的社会福利保障待遇,就必须公开个人或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并接受公众的监督。中联的工作效率不仅取决于成员的责任心,而且依靠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来保证。与很多发达国家相似,人口老龄化和移民增加也给澳大利亚的养老金支付带来了压力。但专家们认为,由于澳大利亚引入了个人收入评估制度,其养老金支出增长将得到有效控制,政府有能力维持长期的养老金支付。    (二)对第二支柱职业年金而言,澳大利亚的职业年金完全由雇主交费。 

  该制度之所以能够付诸实施,首先是因为澳大利亚健全的法制环境和强大的工会组织,否则雇主不会承诺按一定比例增加工资。一般认为,双方按相同比例交费的好处是借助于雇主雇员之间的相互监督,提高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率。从澳大利亚的经验看来,在法制和工会组织比较完善的条件下,职业年金采取个人帐户、雇主单方交费(事实上,由于雇员降低了提高工资的要求,个人仍是潜在的交费者)的办法也可以同样起到加强监督、提高征缴率的作用。个人帐户终究是属于雇员自己的利益,最关心雇主交费不交费的是雇员。但雇员和雇主的谈判地位不平等,如果没有比较完善的法制环境和强大的工会组织做后盾,雇员的监督作用就不可能发挥出来。

  (三)法规健全并依法实行严格的审计和监督。

  对职业年金制度的监管起重要作用的政府机构有三个:澳大利亚谨慎管理当局(Australian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Commission)、澳大利亚税务局(Australian Taxation Office)。谨慎管理当局负责对养老信托基金、各种金融机构和信托人的谨慎监管,要求信托人提供年度报告,对养老信托基金定期审计;监督法定运作标准的执行以确保基金的持续生存能力。证券和投资委员会负责监管投资活动,要求投资经理为委托人(养老信托基金)提供可靠的收益;同时负责发放销售和咨询中介的执照,监督委托人保护及处理法律方面的投诉。税务局负责税法的实施,对雇主进行审计,监督他们按规定交纳职业年金贡献额。监管机构之间,以及监管机构和养老基金行业代表,例如澳大利亚职业年金基金协会(ASFA)之间,都保持着密切的联系。这样不仅有利于法规的顺利执行,而且可以降低政策实施的成本。

  三、澳大利亚养老金制度的启示

  就我国来说, 科学发展观上要求改革和完善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 老龄化趋势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要借鉴澳大利亚的养老金制度这一他山之石完善我们的养老制度。

  ( 一) 社会保障模式与水平应与我国国情以及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澳大利亚全民型、高福利的社会保障制度与其国力、国情是基本适应的。人口少是澳大利亚的一大特征, 但其却有很强的经济实力,而我国的情况与澳大利亚反差极大, 我国拥有世界上最多的人口,我国经济发展起点低, 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发展极不平衡。因此, 我国社会保障模式应当是多层次、广覆盖、城乡有别的, 是不同于澳大利亚福利型保障的温饱型保障。我国社会保障总体方案设计和保障水平一定要和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在此基础上做到量力而行和尽力而为。对于养老制度来说,目前要进一步扩大养老制度的覆盖面,尤其是对农民的养老资金投入,尽可能改变城乡二元养老制度现状。

  (二) 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我国应借鉴澳大利亚的“政府基本保障、社会多方参与、个人自我保障”的运行机制,在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的同时,重视民间组织与个人的作用, 对公众自行解决社会保障问题进行支持与鼓励。对于养老制度,在加大政府财政资金投入的同时,应当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并鼓励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等。通过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提高保障功能, 充分发挥安全网与稳定器的作用, 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 加强包括养老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障法制化建设。我们应当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 加强社会保障的立法,将社会保障制度上升到国家立法的层次,同时重视和强化地方性法规建设, 使我国的社会保障建立在可靠有效的法律基础之上, 依法构建、依法实施、依法管理。

  (四) 要建立收入审查制度。在澳大利亚社会保障资金的申请要经历复杂的收入审查且审查的程序非常严格, 其优点是一方面可以保证社会保障供给给最需要得人, 促进社会稳定公平, 另一方面可以降低社会保障支出, 减轻财政负担。而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项目只有少数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本人收入挂钩,今后应当把对保障对象进行收入审查作为社会保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建立科学的收入审查制度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

  (五)建立健全信息网络体系。澳大利亚社会保障的行政经费开支仅占3.3%, 这完全得益于它建立了全国联网的计算机通讯网络, 不仅提高了办事效率, 减低了管理成本, 而且方便了被保障者。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 也必须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信息网络, 才能提高效率, 降低成本, 方便群众, 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向规范化发展。对于养老制度,当务之急是实现省级统筹,并尽快实现跨省结转和提取,否则农民工返乡退保提现的问题就难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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