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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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社准〔2014〕1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
现将《珠海市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珠海市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
工作领导小组
(代章)
2014年6月23日
珠海市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减轻社区行政事务负担,清晰界定社区职责边界,创新基层社区治理,全面实施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工作,根据《珠海市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办法(试行)》(珠府办〔2013〕5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创新基层社区治理为重点,以完善社会服务为基础,结合珠海社区建设实际,建立健全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制度,理顺社区工作关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履行行政职能。各级政府职能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坚持依法行政,切实转变职能,正确处理与居民自治组织的关系。
(二)依法实施准入工作。各级政府职能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以法律、法规、规章或区以上党委、政府文件为依据,充分兼顾社区的承接能力,将与社区居民群众利益相关,且确实需要社区协助的行政事务事项交由社区承接或协助。
(三)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工作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赋予社区相应的工作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
三、组织机构
市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工作由市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领导小组牵头,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工作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业务指导等。各区要成立区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实施本地区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社区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向全市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工作提供专家咨询。
四、具体内容
(一)社区行政事务事项
市民政部门制定社区行政事务目录(见附件1)和社区行政事务禁入目录(见附件2)。各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考制定区级社区行政事务目录及社区行政事务禁入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1.目录的内容。社区行政事务目录包含社区居委会的法定社区事务事项和准入社区的行政事务事项。法定社区事务事项,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由社区居委会承担的社区事务和依法协助完成的行政事务的事项;准入社区的行政事务事项,是指法律、法规未规定,但确需由社区居委会承担或者协助的行政事务,经批准由社区居委会承担或协助办理的事项。同时,明确各社区行政事务事项的权限范围,社区居委会在权限范围内履行职责。
社区行政事务禁入目录,是指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职责,禁止由社区居委会承担或协助的行政事务事项。
2.目录的制定。社区行政事务目录原则上每年制定一次,并于当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当年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的事项,经批准后补充到年度社区行政事务目录。
社区行政事务禁入目录逐批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准入程序
已列入社区行政事务目录的行政事务事项,为已经批准进入社区的行政事务事项。未列入社区行政事务目录的需由社区居委会承担或者协助办理的行政事务事项,市、区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准入程序向区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同时,市、区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不能将未批准列入社区行政事务目录的行政事务事项强行下达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准入程序如下:
1.提出申请。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申请实行集中办理。每年10月底前,下一年度需由社区居委会承担或者协助办理的行政事务事项,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珠海市社区行政事务准入事项审批表》(见附件5)及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准入事项的内容、必要性、时间、人员安排、经费保障途径及赋予社区的权限等。
对举办培训、开展调查等临时性项目需由社区居委会承担或者协助办理的,可即时审核。
2.审核审批。区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相关部门的申请材料后,组织社区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职能部门代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代表、社区居委会代表等召开社区行政事务准入事项评审会议,对申请事项统一研究审核,并根据申请事项的可行性、合理性提出审核意见,报区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三)签订行政事务准入社区服务合同
经批准进入社区的行政事务事项,由区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签订行政事务准入社区服务合同,并备案。行政事务准入社区服务合同应当约定服务的范围、目标任务、服务要求和服务期限,工作经费支付、违约责任等内容。
经批准进入社区的行政事务事项,按事项性质分为依法承担、依法协助、支持服务、购买服务等四种类型(详见社区行政事务目录)。其中,购买服务类型的行政事务事项需严格按照政府购买社区居委会服务实施细则(见附件3)执行,并在行政事务准入社区服务合同中明确经费标准、经费支付方式等内容。其他行政事务事项可结合实际情况,由相关职能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配套相关人员补助、工作经费等。
对于未签订行政事务准入社区服务合同的行政事务事项,社区有权拒绝接受。对于签订行政事务准入社区服务合同时出现争议、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难以协调的行政事务事项,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填写处理意见,上报区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若仍无法协调,可上报市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清理整改
(一)自查阶段(2014年7月底前):各级政府职能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社区行政事务事项自查工作,填写《珠海市社区行政事务事项清理明细表》(见附件4),并于2014年7月底之前报同级社区行政事务准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整改阶段(2014年8月底前):结合自查情况,各级政府职能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涉及本部门的社区行政事务事项进行整改,需要取消的及时取消,需要调整的及时调整,需要签订行政事务准入社区服务合同的及时与相关社区居委会签订。各部门于8月底前向同级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整改报告,经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整理后上报市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领导小组。
六、制度保障
(一)建立按月反馈制度。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每月组织社区填写《社区行政事务准入工作月报表》(见附件6),统计本月内是否有违规进入社区的行政事务事项。对于违规进入社区的行政事务事项,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就有关情况摸底调查,并与有关职能部门协调沟通。对于存在争议、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难以协调的行政事务事项,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填写处理意见,上报区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若仍无法协调,可上报市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社区行政事务准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履行准入审批程序,违规向社区居委会委托或转移社区行政事务目录范围外的行政事务事项的,相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社区可向监察机关或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监察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问责。(市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2311996;市监察局电话:2119944)
(三)建立监督巡查制度。各级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领导小组会同监察部门及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巡查。同时,由新闻媒体对监督巡查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对于未履行职责、未落实相关工作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四)建立定期评议制度。有行政事务事项进入社区的政府职能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接受评议。评议由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社区公共服务站、居民代表、辖区单位代表人员等参加,重点评议行政事务准入社区后的成效、经费落实情况和居民的认可情况等。评议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审批行政事务进入社区的重要参考。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准入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对执行不力的部门应追究责任。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对本部门进入社区的行政事务事项,依据社区行政事务目录及社区行政事务禁入目录,做好清理工作,切实减轻社区负担,优化社区建设环境。
(二)实行分级管理。各区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工作。区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级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对本级职能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申请进行研究、审批;对行政事务事项进入社区后人财物等保障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管理是否理顺等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进入社区的行政事务事项的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等。各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开展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及相关制度文件。
(三)明确街道(镇)职责。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做好社区行政事务准入工作的落实、跟踪、检查、反馈工作。对于进入社区的行政事务事项,若已纳入社区行政事务目录,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加强对社区的工作指导;若未纳入社区行政事务目录或超出了社区行政事务权限范围,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及时向区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主动承担,不能摊派或转嫁到社区。
(四)保障工作经费。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保障社区居委会承担相应工作任务的工作经费。经批准进入社区的行政事务事项工作经费未落实的,社区居委会有权拒绝承接。社区居委会对社区准入行政事务工作经费的使用,应当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控制评比考核。除省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及区级以上党委、政府文件明确要求开展的社区创建评比外,其他原则上予以取消。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考核社区仅限于法定社区事务事项,对准入事务事项实行协议评估。对必须开展的社区创建评比,有关职能部门应简化考评的方式、程序和内容等。对纳入社区行政事务目录的考核检查项目,有关职能部门应采取集中人员、集中时间、集中考核的方式进行,切实减轻社区工作负担。
(六)按时报送材料。2014年8月底前,各区要向市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相关制度文件,包括:区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立文件、区社区行政事务目录、区社区行政事务禁入目录、区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等。每季度末,各区要报送本地区社区准入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领导小组。
请各区、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于2014年7月15日前将本部门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工作联络人名单报送市社区行政准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及电话(传真):杨柳,2311996;陈熙,2311125
附件:1.社区行政事务目录
2.社区行政事务禁入目录
3.政府购买社区居委会服务实施细则
4.珠海市社区行政事务事项清理明细表
5.珠海市社区行政事务准入事项审批表
6.珠海市社区行政事务准入工作月报表
附件1
社区行政事务目录
一、 法定社区事务事项(共50项)
序号
|
类别
|
事项名称
|
权限范围
|
事项性质
|
1
|
党组织工作
|
党建工作
|
党员管理、党员教育、党员活动等
|
依法承担
|
2
|
作风建设
|
党风廉政建设、党务公开等
|
依法承担
|
3
|
社区文化建设
|
社区宣传
|
运用海报、横幅、宣传栏、短信平台等宣传,含居务公开、各类专项活动宣传
|
依法承担
|
4
|
社区教育
|
居民的教育说服与党的方针政策学习,含依法治居、普法教育
|
依法承担
|
5
|
社区文体
|
组建社区文体队伍、开展社区文体活动
|
依法承担
|
6
|
移风易俗活动
|
文明丧事、社区居民规约
|
依法承担
|
7
|
组织志愿者服务
|
开展参与清理环境卫生、文明巡查、邻里互助、关爱弱势群体等活动
|
依法承担
|
8
|
各项活动的计划与总结
|
资料归档(含居委会大事记、各类信息通报与上报)
|
依法承担
|
9
|
社区安全工作
|
维稳工作
|
不稳定因素排查与日常巡查、协助处理群体性纠纷及信访工作内容
|
依法承担
|
10
|
人民调解
|
受理居民纠纷、签订调解协议书、上报调解数据
|
依法承担
|
11
|
禁毒禁赌
|
宣传、巡查、汇报
|
依法承担
|
12
|
群防群治
|
组建队伍、联席会议、信息通报
|
依法承担
|
13
|
民兵工作
|
制度上墙、建立民兵队伍、参加民兵训练、资料档案
|
依法承担
|
14
|
应急工作
|
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处置与汇报
|
依法协助
|
15
|
地质灾害巡查
|
巡查、信息上报
|
依法协助
|
16
|
传染疾病预防与控制、食品安全、灾害事故等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应急处理
|
日常巡查、宣传教育、应急汇报
|
依法协助
|
17
|
协助开展违法建筑执法工作
|
对违法建筑或违法施工进行巡查,并上报
|
依法协助
|
18
|
社区卫生服务与环境整治
|
环境卫生日常巡查
|
日常巡查,劝阻乱摆乱卖、占道经营巡查,巡查牛皮癣清理情况,并记录汇报
|
依法承担
|
19
|
社区绿化管理
|
统计绿化面积、巡查、监督(砍树)
|
依法承担
|
20
|
协助处理城管市容环境投诉
|
现场了解、协调处理、及时汇报
|
依法协助
|
21
|
社区公共设施管理
|
统计与巡查、汇报与监督维护保养
|
依法承担
|
22
|
健康教育
|
以多种形式开展与预防接种、艾滋病防治、社区心理健康等有关的宣传教育工作
|
依法协助
|
爱国卫生
|
组织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
依法承担
|
精神障碍患者救助
|
对精神障碍患者依法提供必要的救助
|
依法承担
|
23
|
社区救助工作
|
低保等各类救济救助申请审核
|
受理申请、资料初审、统一交表、资料归档、公示
|
依法协助
|
24
|
优抚对象申请定期抚恤、定期补助审核
|
受理申请、资料初审、统一交表、资料归档
|
依法协助
|
25
|
协助办理残疾人业务
|
初审残疾人生活津贴申请,建立残疾人花名册,协助办理残疾人证、白内障和脑瘫手术登记、假肢手术安装申请及残疾人体检等
|
依法协助
|
26
|
侨务服务
|
提供港澳台侨务人员花名册,协助建立数据库及开展社区侨务工作
|
依法协助
|
27
|
协调社区法律服务并协助开展帮教安置和社区矫正等项工作
|
配合开展律师服务进社区,建立帮教安置和社区矫正对象花名册(可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成立矫正小组并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
依法协助
|
28
|
组织各类救济救助和帮扶活动
|
建立救济救助人员花名册、配合组织帮扶活动
|
依法协助
|
29
|
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审核
|
受理申请、加具困难证明意见
|
依法协助
|
30
|
社区就业与保障工作
|
协助办理零就业家庭援助手册和原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身份认定
|
受理申请、初审资料
|
依法协助
|
31
|
动员各类失业人员培训
|
通知失业人员培训、配合做好培训的准备工作
|
依法协助
|
32
|
收集和提供就业信息服务
|
收集、发布就业信息
|
依法协助
|
33
|
建立失业人员等相关台账及管理
|
建立失业人员等八大台账,定期更新
|
依法协助
|
34
|
协助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
收集意见、组织定期体检、开展退休人员活动
|
依法协助
|
35
|
协助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服务
|
包括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异地医保等
|
依法协助
|
36
|
协助办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备案及社保补贴申请
|
受理申请、资料初审
|
依法协助
|
37
|
社区计生服务
|
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
定期更新计生宣传栏、接受群众计生政策咨询
|
依法协助
|
38
|
组织落实计划生育居民自治,重点组织发动群众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和孕情检查,负责发放避孕药具,开展计划生育随访工作
|
组建社区计生协会队伍,广泛动员群众,做好相关避孕节育、孕情检查、药具管理、随访工作
|
依法协助
|
39
|
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孕情检查,负责发放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开展计划生育随访工作
|
孕前优生检查政策宣传、建立档案并跟踪服务,定期发放避孕药具,重点人员上门随访
|
依法协助
|
40
|
开展计划生育政策咨询,协助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
接受群众计生政策咨询,摸清超生人员基本情况并及时汇报
|
依法协助
|
41
|
受理各种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证明、办理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和奖励扶助政策的申请及初审
|
受理申请、资料初审、加具意见
|
依法协助
|
42
|
组织开展计划生育人口信息调查统计工作,配合做好统计质量调查、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等工作
|
月、季度、半年、年度计生数据报表;不定期计生上门调查
|
依法协助
|
43
|
组织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
流动人口计生服务证查证验证、信息录入系统、入学入托查验预防接种证明
|
依法协助
|
44
|
建立和发展计划生育协会,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帮扶工作
|
对失独家庭、计生低保家庭等帮扶
|
依法协助
|
45
|
综合服务
|
掌握并更新住户信息
|
人员变动、出租情况、个人资料纠正、家庭情况等
|
依法承担
|
46
|
接受群众咨询
|
接受群众政策法规、办事指南等咨询
|
依法承担
|
47
|
收集群众意见
|
收集群众对党委政府和小区管理等意见、投诉
|
依法承担
|
48
|
为群众出具其他各类相关证明
|
不含:为群众出具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房产权归属证明、住宅改变功能加具意见、工商执照年审加具意见、新旧门牌证明、婚姻证明
|
依法承担
|
49
|
开展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日常工作
|
对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受理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决定
|
依法协助
|
50
|
协调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
协助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受理物业管理中的争议,进行协调处理;对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组织推选业主代表负责征集业主意见和筹集物业维修费用。
|
依法协助
|
二、准入社区的行政事务事项(共45项)
序号
|
类别
|
事项名称
|
权限范围
|
事项性质
|
1
|
武装与拥军
|
武装工作
|
征兵宣传、组织征兵与送兵
|
支持服务
|
2
|
退伍安置相关工作
|
协助做好就业、生活等服务工作
|
支持服务
|
3
|
双拥工作
|
教育宣传、各类拥军活动
|
支持服务
|
4
|
军婚警婚政审
|
协助政审
|
支持服务
|
5
|
工会工作
|
成立非公企业工会
|
通知宣传、上门派资料、建档立册
|
支持服务
|
6
|
基层工会组织调查
|
协助调查
|
支持服务
|
7
|
安全
工作
|
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
协助街道办完成责任书签订、日常巡查与报告
|
支持服务
|
8
|
与辖区各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
协助镇街与辖区各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
支持服务
|
9
|
安全生产档案
|
安全责任书汇总、检查复查记录汇总、宣传教育资料等
|
支持服务
|
10
|
协助巡查安全生产(消防)
|
对三小场所、建筑工地、居民小区、工矿企业等安全(消防)隐患巡查
|
支持服务
|
消防“网格化”管理
|
完成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系统下发的巡查、整改和录入任务
|
购买服务
|
11
|
“安全生产月”
|
宣传教育
|
支持服务
|
12
|
“一畅两会”
|
日常巡查、督促整改与定期开展消防培训、演练等
|
支持服务
|
13
|
打假和打击非法传销
|
宣传教育、巡查报告
|
支持服务
|
14
|
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
宣传教育、文明劝导
|
支持服务
|
15
|
扫黄打非工作
|
宣传教育、巡查汇报
|
支持服务
|
16
|
三防工作(防汛、防旱、防风)
|
日常巡查、汇报、协调处理
|
支持服务
|
17
|
森林防火工作
|
日常巡查、汇报处理、配合扑火
|
支持服务
|
18
|
普查统计工作
|
统计工作
|
专项统计
|
购买服务
|
19
|
各类普查(含:经济普查,污染源普查,人口普查)
|
专项普查
|
购买服务
|
20
|
城镇居民基本情况调查
|
专项调查
|
购买服务
|
21
|
残疾人入户筛查工作
|
专项上门筛查
|
购买服务
|
22
|
各类人群帮扶
|
精神疾病残疾人社区监护
|
专人监护及跟踪反馈
|
购买服务
|
23
|
社区残疾人康复工作
|
社区康园中心、康复站建设
|
购买服务
|
24
|
残疾人集中托养居家康复、居家无障碍改造申请、协调工作
|
受理申请、资料初审、加具意见、日间照料
|
购买服务
|
25
|
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初审及其相关工作
|
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登记;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的初审、公示(可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保障对象年审等)
|
支持服务
|
26
|
家庭暴力、家庭纠纷调解
|
受理纠纷、上门了解、调解协议书
|
支持服务
|
27
|
星光计划
|
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建设
|
支持服务
|
28
|
社区为老服务(居家养老)
|
协助开展上门服务、情况统计等
|
购买服务
|
29
|
离退休干部社区四就近工作
|
提供场地、搭建平台、争取经费
|
支持服务
|
30
|
社区老年大学办学工作
|
协助开展老年大学办学工作的宣传、动员
|
支持服务
|
31
|
610法轮功人员帮教
|
建立花名册、掌握动态、教育说服
|
支持服务
|
32
|
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
|
建立花名册、了解思想动态
|
支持服务
|
33
|
社区矫正(司法)
|
配合专业矫正人员开展活动
|
购买服务
|
34
|
社区心理矫正
|
配合专业心理医生开展矫正活动
|
购买服务
|
35
|
各类团体工作
|
青少年工作
|
做好青少年政治思想道德宣传教育、维权、服务,以及特殊困难、问题青少年的帮扶工作
|
支持服务
|
36
|
妇女工作
|
建设社区“妇女之家”,开展面向妇女儿童和家庭的公益服务
|
支持服务
|
37
|
关工委工作
|
“三失一欠”青少年帮扶
|
支持服务
|
38
|
中小学生寒暑假社会实践活动
|
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文体活动等
|
支持服务
|
39
|
科普工作
|
科普宣传、科普讲座、宣传栏制作
|
购买服务
|
40
|
社区志愿者队伍及义工服务站建设
|
发动、组织各类志愿者服务队伍及义工服务站制度规范
|
支持服务
|
41
|
综合服务
|
指导成立业主委员会和选举工作
|
依法指导监督成立业委会筹备组及正常换届工作;对未成立业委会的小区,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对业委会逾期不组织换届的小区,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
支持服务
|
42
|
对闲置土地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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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底统计、报告私搭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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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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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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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村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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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旧村改造居民意见并发挥好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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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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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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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户口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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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集体户口花名册、户口本的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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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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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社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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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项目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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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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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项性质的解释说明:
1、依法承担:指法律、法规规定由社区居委会承担的社区事务事项,如普法宣传、社区教育、精神文明建设、调解民间纠纷等。人员、经费等由原有渠道予以保障。
2、依法协助:指法律、法规规定由社区居委会协助完成的行政事务事项,如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助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人员、经费等由原有渠道予以保障。
3、支持服务:指法律、法规未规定,但确需由社区居委会承担或者协助的行政事务事项,无明确的量化考核任务,如巡查类、宣传类、自助互助服务类等。人员、经费等由原有渠道予以保障,相关部门须适当给予工作经费补助。
4、购买服务:指法律、法规未规定,但确需由社区居委会承担或者协助的行政事务事项,有明确的量化考核任务和协议约束。如阶段性的普查统计工作,专业性强、工作量大的专项任务以及适宜量化考核的常规性工作。政府按照市场服务价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经费(适用于《政府购买社区居委会服务实施细则》)。
附件2
社区行政事务禁入目录
(第一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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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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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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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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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出具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房产权归属证明、婚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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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门(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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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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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除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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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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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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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改变功能加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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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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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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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执照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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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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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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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与辖区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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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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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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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治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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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地税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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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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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出具新旧门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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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房地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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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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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出具统筹门诊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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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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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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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考试的审核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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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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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政府购买社区居委会服务实施细则
为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推进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工作,依据“费随事转”、平等、自愿的原则,根据《珠海市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办法(试行)》(珠府办〔2013〕5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购买服务的主体
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政府购买社区居委会服务工作的主体,负责制定本部门购买社区居委会服务相关计划及实施方案,承担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
二、服务的提供机构
具备必须的设备、业务知识和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承担或协助完成相关行政事务事项的社区居委会。
三、购买服务的项目
社区行政事务目录中事项性质为购买服务的行政事务事项。
四、购买服务的经费来源与标准
政府购买社区居委会服务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经费标准由购买社区居委会服务的主体会同社区居委会或委托中介机构,经对该购买服务项目成本的合理分析、科学核算后确定。
五、严格购买服务程序
(一)制定购买服务计划书
计划购买社区居委会服务的主体负责制定购买服务的计划书,并在编制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时,将该年度政府购买社区居委会服务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计划书的内容包括:具体的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具体范围、项目期限、经费标准、依据及原则、购买方式及服务机构的选择、实施时间及进度安排、项目管理及评估办法等。
(二)签订合同
经批准进入社区的行政事务事项,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签订行政事务准入社区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包括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服务期限、经费标准、资金支付、违约责任、考评与奖惩等内容,并报送同级民政部门备案。
(三)项目的执行与管理
购买社区居委会服务的部门按合同约定履行向服务提供机构给付资金等义务,服务提供机构依据合同约定开展服务工作,并定期向该部门反馈服务开展情况。
购买社区居委会服务的部门负责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实行全程跟踪监管,督促服务提供机构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各项服务,保证服务数量和质量。并依据合同约定的条款组织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检查、验收。
六、资金监管
财政部门及购买社区居委会服务的部门要督促服务提供机构严格执行有关法律和财经纪律,确保此项资金专款专用,并依法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4
珠海市社区行政事务事项清理明细表
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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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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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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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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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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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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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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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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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请在清理意见“保留”、“取消”、“调整”下打“√”,若为“调整”,请在备注栏里注明调整内容。
附件5
珠海市社区行政事务准入事项审批表
申请时间:
申请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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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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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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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准入的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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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准入事务
或工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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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准入原因
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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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进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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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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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年 月到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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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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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年 月到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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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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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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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给社区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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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的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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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给社区的工作经费及相关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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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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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社区行政事务准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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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社区行政事务准入领导小组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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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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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附后,申请书的内容包括准入事项的内容、必要性、时间、人员安排、经费保障途径及赋予社区的权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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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连同申请书一式三份。
附件6
珠海市社区行政事务准入工作月报表
街道(镇)名称(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社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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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违规进入社区的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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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进入社区的行政事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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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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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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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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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镇政府)协调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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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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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各街道办(镇政府)要组织社区按月填写本表。若无违规进入社区的行政事务,可直接填“无”;若有违规进入社区的行政事务,请填写事项内容、涉及部门,由街道办(镇政府)、区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逐级协调处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珠海市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6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