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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社会管理工作简报(第3期)
2015-07-06
 

编者按:“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调动社会力量,实现多元参与、合作共治,成为近年来国内外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一种共识。本期,我们选编贵阳、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以及世界各地在这方面的一些做法和亮点予以刊登,希望广开思路、取长补短,为我市创新社会治理工作体制、搭建群众工作平台和化解社会矛盾等提供借鉴和参考。 

   
  贵阳市创新社会治理模式做法
   
  贵阳市作为全国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城市,近年来,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精神和中央、贵州省委关于加强社会建设和创新社会治理工作的系列部署,围绕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目标,在理顺领导体制、夯实基层基础、创新社会协同、重点领域社会治理等方面进行大胆探索和创新,尤其在创新群众工作体制机制、搭建群众工作平台、改进群众工作方法方面,走出了一条富有特色的新路子。主要做法有:
  一、强化领导,统筹协调抓落实
  作为西部欠发达的省会城市,贵阳市转型升级、科学发展的任务重,社会矛盾、社会问题凸显,社会治理的压力大。一是成立专门机构。2011年5月,贵阳市以顶层设计破题,在全国率先成立市、区(市、县)两级党委群众工作委员会,全面统筹、具体推进群众工作。2013年8月,在群工委的基础上加挂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和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两块牌子,让群工委(社工委、社会办)完全成为社会建设工作的“指挥部”、社会领域的“发改委”,初步形成由权威机构牵头协调、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1+N”工作格局。二是建立工作制度。群工委成立后,贵阳建立了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项目化”实施为主线的任务分解体系,以干部联系群众办法、公众参与社会管理办法、风险评估办法等60多个制度构成的群众工作制度体系,以公共服务、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公共支出等10个方面构成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以专项财政经费和预算增长机制为基础的财政保障体系,以“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综合目标考核体系,以工作绩效排位制、问题限期整改制和责任追究制为重点的实施监督体系,将群众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三是领导高度重视。贵阳市委常委会每逢单月召开一次社会建设专题会,有针对性地分析社会形势,找准专项工作存在的问题,明确下步工作方向,确保社会治理重点工作“踏石留印、抓铁有痕”。
  二、多措并举,社会建设重创新
  为化解社会治理中的深层次矛盾和出现的新问题,贵阳把探索创新社会建设当成这一时期社会治理的重点内容。一是加强群众工作。在全市75个乡镇、93个社区、913个村、532个居委会成立群众工作站(室),实行面对面为民服务,还搭建民意诉求平台、完善群众工作制度。二是改革城市社区体制。在全国率先开展城市基层治理体制改革,以建设“新型社区?温馨家园”为着手点,促进社区职责规范化、服务精细化、管理制度化。三是开展农村社会治理。加强组织建设,以民主参与来集思广益;搭建群工网络,以民主监督来保障管理机制的稳定运作;发展农村经济,以民主自治来激发群众的主人翁意识和内生性可持续发展。四是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建立四级联动、部门协同的工作体系,并通过创新“三管”方式,实现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向常态化管理转变。五是加强特殊人群管理。针对贫困精神病人、空巢老人等八类特殊人群分别提出实行住院治疗补助政策、建立社区“亲情联系点”等服务管理措施。六是推进老旧小区改造。本着“因地制宜、放权基层、建立机制”的总原则,站在社会治理的立足点上,以宏观管理的思维去审视、思考和开展实施老旧小区改造惠民工程,努力把老旧小区打造成“新型社区?温馨家园”。七是加强虚拟社会治理。搭建网络沟通平台,为群众网络议政、问政提供渠道,同时完善应急管理体制,为政府引导网络舆论、营造健康的网络环境创造条件。八是加强诚信体系建设。率先在全国启动诚信建设,尤其是在清镇市将诚信建设拓展到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形成以深化农民诚信、推进市民诚信、加强企业诚信、打造政府诚信为主要工作内容的“四位一体”新模式。九是加强社区服务管理法治化、规范化建设。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稳步推行,特殊人群受到更多关注,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社会风气逐渐形成。在多方创新措施的作用下,贵阳市基层治理工作焕然一新,群众满意度稳步提升。
  三、齐抓共管,社会协同强治理
  贵阳市始终坚持社会协同共治,广泛发动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社会建设。社会治理作为系统工程,不再是党委、政府的“独角戏”,全社会力量“大合唱”渐成常态。一是建立市、区(市、县)、乡(镇、社区)三级“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网络,以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为骨干,形成一家牵头、联系多家的社会组织体系;二是市志愿者联合会和区(市、县)、乡(镇、社区)、村(居)志愿者组织,搭建起“四级”志愿服务工作网络,形成“文明委统一领导、文明办牵头协调、联合会自主运行、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共同参与”的志愿服务体系,志愿服务组织、活动、品牌获得“倍数”增长;三是以市委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以社会领域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引领和推动社会服务管理全覆盖,使“1+N”社会党建体系逐步形成;四是民营企业家、民主党派人士、宗教团体负责人积极组建、参加和谐促进会,发挥社会力量,凝聚爱心,筹集社会矛盾调处捐款、帮扶资金,着力调处社会矛盾。截至去年年底,已有45个社区、乡镇、工业园区和校园建立基层和谐促进会,在全贵阳形成独具特色的和谐共建网络;全市登记备案的社会组织从1545家增加到3101家;全市共组建各类志愿者服务队伍1500余支,注册志愿者达46万人,每年开展各类志愿服务3000次以上,参与人数达30万人次以上;全市7635个非公企业建立党组织2109个,1177个社会组织建立党组织521个,实现非公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全覆盖。
  四、以人为本,多管齐下促稳定
  民生是社会治理工作的出发点,也是落脚点。社会治理创新的根本目的,是让老百姓安居乐业,社会环境安定有序。一是开展“两严一降”专项行动。2013年9月,贵阳开展以严打严防“两抢一盗”、降刑事发案为主要内容的“两严一降”专项行动,在大力推动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同时,建立“以房管人”“以证管人”“以业管人”的立体工作体系,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基层网底更加牢固,去年上半年刑事案件发案数同比下降22.41%,“两抢一盗”案件发案数同比下降20.9%,群众安全感和群众满意度分别上升至94.82和84。在中国社科院发布的《全国38个重点城市公共服务蓝皮书》对社会治安状况的调查,贵阳从2012年的最末位,上升为2013年的第10位。二是加强信访维稳工作。贵阳高度重视信访维稳工作,将其作为反“四风”的“一号工程”来抓,用“一号工程”推动“两严一降”。市四大班子包片包案带头化解,各级党政“一把手”站在一线、接访协调,同时在原信访局的基础上,组建市、区两级群众工作中心,在中心集中设置接待窗口,建立窗口调处、中心调处、领导调处“三级调处”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的工作机制,把矛盾纠纷的“中转站”变成“终点站”。截至去年年底,全市信访积案从1515件下降到402件,新增信访事项同比下降37%,集体访同比下降41%。三是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贵阳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着力整治“四风”方面的突出问题,通过“抓典型、转作风、提效能、强服务”专项活动,重点整治“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和“吃、拿、卡、要”等现象;相继出台“五大禁令”,明文规定党员干部打麻将、婚丧喜庆事宜等问题,整治作风顽疾;开展“一把手”示范,形成以上率下的生动局面。
   
  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开展社会治理创新工作经验做法
   
  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纠纷的多样性、复杂性,人民调解的形式也变得多种多样, 电视调解就是近年来新兴的一种调解形式。北京电视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创新社会治理形式,通过电视节目《第三调解室》,整合社会力量,依法调解群众纠纷,在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了广大群众的好评和欢迎。
  一、基本概况
  《第三调解室》是国内首档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节目,首播于2011年3月2日,每天一期,BTV科教频道中午12:45播出。开办三年以来,共制作播出1400多期节目,圆满化解遗产继承、房产、工伤赔偿、劳资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各类矛盾纠纷700多件,受益当事人接近3000人次,调解成功率达到90%。节目收视率始终保持在3%左右,最高单期收视率达到5.87%。连续两年获得中广协评选的“全国十佳法制栏目”称号,2013年8月,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主办的“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第三调解室》从全国数万个基层调解组织中脱颖而出,荣获“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称号。《第三调解室》是全国首个以电视栏目命名、纳入司法行政规范、公开调解过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工作特点
  《第三调解室》开展调解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受理范围广泛。《第三调解室》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后,可直接受理全市各类适于电视媒体播出的矛盾纠纷。北京市广大观众遇有家庭、婚姻、邻里、赔偿等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可直接通过电话进行申请,或到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申请,由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联系《第三调解室》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由主持人、调解员、心理学专家、律师组成调解团队,本着公平、便利、和谐的原则,依据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对来到演播室现场的矛盾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并当场签订调解协议书。
  二是队伍专业齐备。《第三调解室》人民调解委员会分别聘请了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杨延超,著名导演王为念,社会知名心理学专家柏燕谊、施钢、祝捷、毕金仪,特约律师刘宏辉、吕凤刚、陈旭等社会知名人士担任人民调解员,并聘请了若干名优秀基层人民调解员担任特约人民调解员,把电视节目的公开性与心理学家、律师的专业性和基层人民调解员熟悉社情民意,了解风土人情的广泛性结合在一起,合力化解社会矛盾。
  三是工作规范有效。《第三调解室》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工作指导。第三调解室人民调解委员会分别制定了工作规范,从纠纷受理范围、调解工作原则、调解员回避制度、调解参加人及证明材料、调解程序、调解协议书制作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经《第三调解室》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可到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确认后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四是功能拓展创新。北京市司法局与北京电视台签署的共建人民调解员培训基地合作协议,明确了利用《第三调解室》建立基层人民调解员现场观摩基地,有计划地组织基层人民调解员到节目录制现场进行培训,提高全市广大基层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利用电视调解传播的广泛性在打造一批政治素养高、群众威信好、调解能力强、社会评价优、具有品牌形象的北京市人民调解员队伍,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社会影响力,引导更多的群众通过人民调解工作方式化解矛盾纷争。
  三、几点经验
  《第三调解室》作为北京电视台一档电视节目,充分利用电视传媒独有优势,综合发挥社会力量作用,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节省了司法资源,同时又开展了普法宣传,传播了正能量,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有效化解矛盾,快速解决纷争。《第三调解室》在解决矛盾方面具有其独特的优势:一是团队优势。“第三调解室”的调解专家团队是由律师、心理专家、人民调解员共同组成。其中,律师从法律视角为当事人分析案件、答疑解惑;心理专家则侧重于心理剖析、调整当事人心态、平息其情绪;而人民调解员则凭借其丰富基层工作经验进行调解。专家团成员发挥各自优势,相互配合,确保了调解工作顺利进行。二是媒体优势。《第三调解室》是以电视为媒介的调解节目,其调解过程及结果面向公众公开。调解各方也会接受来自社会舆论的监督,所以能更为理性提出调解意见,从而确保调解工作公平、有序进行。三是法律优势。调解各方通过《第三调解室》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反悔,另一方当事人也可凭此调解协议向法院起诉,从而获得法律支持。
  (二)节省社会资源,提高社会效益。通过《第三调解室》解决纠纷极大节省了社会资源,提高了社会效益:一是节省了司法资源。通过调解方式平息矛盾,争议各方无需再通过法院诉讼,这极大节省了司法资源,极大提高了社会整体效益。二是节省了争议各方的成本。争议各方如通过诉讼方式结案,其周期较长,以民事案件为例,一审审限为六个月,二审为三个月,争议各方也势必会在这一过程中耗费大量物力、精力、财力;而通过调解结案,争议各方会极大节省各项成本。三是与法院判决相比社会整体效益更大。通过判决结案,虽在法律意义上能定纷止争,但当事人的矛盾往往并未得到真正化解,甚至还可能加深,导致副面的社会效益;但调解则可以真正化解当事人的内心积怨,有效解决各方的矛盾,从这一意义上,它比判决具有更大的社会效益。
  (三)普及法律知识,弘扬社会正气。一是普及法律知识。律师、人民调解员等调解专家在调解案件过程中,会力求用生动、简洁的语言解释法律问题,社会公众在观看该调解节目的同时,也能全面了解该案所涉及的有关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等法律知识;可以说《第三调解室》本身就是一堂生动的普法宣传课。二是弘扬社会正气。在电视台的主持下,在律师、人民调解员和心理专家协力参与调解的过程中,通过这种公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树立以孝亲养老、夫妻忠实、邻里和睦等正确的社会道德观,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和谐。
    
  世界各地基层社会治理模式
  (转自省社工委简报2014年第50期)
    
  世界各地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都高度重视调动社会力量,实现多元参与、合作共治,并大力增加对基层社会治理的投入。
  一、美国
  美国的基层社会治理由地方政府、社区委员会、非营利组织和社区居民等利益攸关者共同参与,主要体现为政府行为与社区行为相对分离,政府对社区的参与主要以间接方式进行,其特点是治理主体多元化、资源筹集多渠道、社区管理民主化、服务监督常态化。美国的市政体制采用议行合一或议行分设的地方自治制度,社区没有政府基层组织或派出机构,依靠社区居民自由组合民主选举产生的社团组织,如社区管理协会、社区管理委员会、社区管理服务中心等行使社区管理职能。美国基层政府在社区内部自治事务上,一般采取不干预态度,但在社区规划、社区管理制度建设、支持非政府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对社区管理机构和非政府组织进行有效监督等方面,却积极参与。美国基层政府对社区的引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对社区规划的指导和资助,社区发展规划由政府部门负责编制、提供财政支持并组织实施,在规划过程中按规定组织多次听证会,听取居民意见进行修改并予以公布,直至方案获得居民认可。美国社区治理的突出特点就是发挥居民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作用,社区内重大公共事务实行民主决策,由居民自己管理和解决社区中出现的问题,自己组织各种社区活动,社区内各类组织和个人都积极参与社区自治事务。在美国社区,除政府每年投入资金外,还有社区组织、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等各方投资和捐款,社区建设资金来源广泛,促进了社区管理和建设的稳定发展。
  二、德国
  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州和市政府在国家法律框架下,自主解决社会治理问题。联邦议会与各州议会在基本法的基础上出台落实关于社区基层组织和各种协会高度自治的法律,这些法律对社区组织的成立、社区组织的目标和运作等都作了具体规定,也对各政府机构违反法律进行何种处罚作了明确规定。基层政府把管理职能限制在提供最基本的公共服务上,不过多干预社区居民的具体事务,具体从事这些工作的是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福利机构。德国的教会团体、各种协会和联合会等都实行民主管理。这些组织的最高管理机构是理事会和参议会,通过选举产生或协商聘请,其成员大多数是兼职人员,是某一方面的专家或者是热心公众事业的人士,不拿报酬,也不参与日常的管理,只是负责对相关项目的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的检查、评估。这些组织的管理者与工作人员由理事会和参议会任命和聘请,负责完成机构的日常工作。这样的运作模式,使德国的这些组织仅需对自己的社区居民负责,它们有很强的自我管理能力,有权设置活动项目和活动内容。德国社区机构的经费来源有三个方面:一是政府拨款,即联邦与州政府对社区基层政府的财政支持;二是社区税收;三是社区为提供公共服务收取的费用。以上三个渠道大约各占社区经费来源的1/3。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财政拨款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日常管理费用,这是每一年都具有的费用;二是项目费用。如果一个社区需要进行一项社区设施的改造或者兴建一个新的社区设施,但款项不够,可以向联邦政府或州政府提出申请,由这两级政府对项目进行必要评估,并予以必要的支持。
  三、日本
  日本社区治理既有官方的地域中心,也有民间的住区协议会,两者相互协作、相互制衡,共同为社区居民服务。日本的地域类似我国的街道,是区政府根据人口密度和管理半径划分的一定区域。地域中心则类似我国的街道办事处,作为行政管理机构,隶属于区政府地域中心部,地域中心负责收集居民对地域管理的意见,对居民活动和社团活动等给予支持和帮助,其经费由政府拨款,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照规定和标准进行。地域中心设所长,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代表上级行政机构首长(区长)解答居民的质询、回应居民的意见和解决居民的问题。管理模式的总体设计、规划、资金投入、机构设置等都是以服务社区居民为出发点,特别针对社区内的弱势群体和特殊人群,如老年人、残疾人、青少年等予以重视和关怀。住区区域是在原有町片的基础上,适当扩大或缩小而形成。住区协议会是住区居民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群众自治组织,由居民自愿参加,由于是经常性组织,协议会能够对城市的长远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住区协议会制度的最大特点是居民能直接参与民主管理,使政府能听到居民的呼声,使政府的计划更符合地区实际。日本政府鼓励社区居民主动参与社区事务管理和服务,居民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和要求提出申请,地域中心工作人员在集会场所组织居民讨论相关问题和解决办法。一般来说,上级行政机构要定期考察居民对地域中心工作人员的满意度,以此作为衡量工作人员绩效的主要指标,从制度上保证了基层行政机构真正向社区居民负责。
  四、香港
  香港是一级政府管理模式,共设立18个城市分区,但“区”并不构成一级行政区域而是选区,没有类似我们区政府的机构设置。每个城市分区都有区议会,其职责是将市民反映的日常生活问题,向政府反馈意见和提出建议。政府在每个区都设立了地区管理委员会,由负责协调处理地区行政事务的地区民政事务专员召集,各个部门在地区的代表参加,共同讨论本地区的相关行政事务。区议会的主席、副主席列席会议,反映区内民众的意愿以及监督参会政府官员的执行情况。香港有18个区议会,65个分区委员会、2793个互助委员会和8848个业主立案法团。香港推行“小政府、大社会”的政策,只有17%左右的事务由政府负责,主要负责制定整体社会福利政策、规划社会服务的发展方向以及对社会服务机构进行财政支持并加以指导,而具体的服务大多由非政府组织承担。香港非政府组织是十分活跃的社会服务主体,提供了超过90%的社会服务,这些社会组织年服务量以千万人次计,服务项目大体包括家庭服务、青少年服务、康复服务、家务社会服务、安老服务、社区发展及违法者服务等,基本涵盖了居民物质与精神生活的各个层面。区议会、地区管理委员会和地区服务组织,构成了香港社区治理的“三驾马车”,使社区自治功能得到充分展现。香港政府对民生的投入非常大,用于各项社会福利和服务的开支占到整个公共开支的近60%,有一半以上的非政府组织机构接受政府资金的资助。
  五、新加坡
  新加坡的基层治理由政府主导,主要表现在政府为居民提供完备的生活条件、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良好的发展环境。新加坡只有一级政府,社会发展、青年和体育部是负责社区服务管理的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制订社区服务政策及分配社区建设资金。新加坡根据地域范围划分社区管理层次,选区是社区活动的基本单位,由社区发展理事会负责社区工作,并以选区为单位设立公民咨询委员会。新加坡以全国84个选区为基本框架,建立健全社区服务管理的网络和机制。其基层组织网络主要包括5个社区发展理事会、84个公民咨询委员会和106个民众俱乐部管理委员会,此外还有由政府建设的组屋划分为567个居民委员会,由开发商建设的住宅划分为120个邻里委员会,平均每个小区(居民委员会和邻里委员会)约8000人。人民协会、国家福利理事会等是与社区服务管理工作相关的法定机构。人民协会是全国基层组织的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工作,通过其属下的社区发展理事会、公民咨询委员会、民众联络所等基层组织与社区联系。国家福利理事会负责管理全国志愿福利团体,并为这些福利团体筹集福利资金。社区活动的经费主要是政府补贴和社会募捐,但是更多来自政府财政。据统计,政府负责90%社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和50%日常运作费用。政府对社区的干预较为直接和具体,负责编制社区总体发展规划,建设社区基础设施和配置社区资源,下拨活动经费,甚至直接派驻政府工作人员协助基层组织开展社区服务。法定机构负责政策的具体执行,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承担具体服务,并及时反馈民众意见。为解决政府主导模式下,居民对社区管理民主参与意识薄弱问题,新加坡政府坚持“支持但不包办”、“居民事居民定”的原则,在制度设计上有独特安排。比如,政府提供了社区服务的大部分经费,但总是留出一定缺口(10%左右),要求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自筹解决,并作为政府对服务项目提供支持的必要条件。同时要求无各种服务项目须得到同一区域75%以上居民同意,政府才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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