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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取消名称核准
2017-06-29
 

    近日,市委副书记、市长李泽中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珠海市商事主体名称申报管理办法(送审稿)》。《管理办法》取消了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将进一步深化珠海商事制度改革,优化我市营商环境。

  《管理办法》一大亮点,便是取消名称核准,商事主体自主选择其名称并自担风险。《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商事登记机关不再核准商事主体名称,商事主体可以自主选择名称,并由其章程(协议)、申请书确定。商事主体应当对其申报名称及名称使用的合法性负责,并愿意承担一切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任。 

  自我市201331日起正式实施商事制度改革后,商事主体登记实体和程序发生了重大变化,实行“记载 公示”的登记模式。 但目前的名称登记制度存在企业取名难、名称预先核准程序繁琐,效率不高的问题。随着商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制度弊端日益显现,企业对放宽名称约束的呼声越来越高。 

   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前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制度,设置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增加企业办事成本,浪费行政资源;商事登记改革后,名称预先核准与设立登记可同步进行,除个别前置审批行业外,如金融、证券等前置审批事项需要预先核定名称外,其他审批对名称预先核准成为不必要环节。 

  珠海进行商事制度改革后,在2015年率先实行了“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商事登记模式,此次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实行商事主体名称申报制度,珠海接下来有望实现“1、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刻章许可;2、刻制公章;3、银行开户;4、补采集税务登记信息”四个程序开办企业,开办时间将大大缩短。 

  与此同时,《管理办法》对商事主体名称使用原则和条件作了大幅放宽。商事登记机关将建立并逐步完善禁用字库,公示名称中禁止出现的情形。针对名称组成要求作了较大放宽,如在名称组成顺序上进一步放宽,仅规定行政区划、字号应当置于组织形式之前,行业表述应当置于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顺序由企业自定。 

  此外,《管理办法》还创设除名机制,保护商事主体名称权。《管理办法》针对拒不变更不适宜名称的商事主体,创设了强制除名机制及救济规则,最大限度的保护利益相对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摘自: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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