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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社会管理民情观察员工作办法(试行)
2015-11-27
 

第一条  为畅通公众参与渠道,更好地了解民情、传递民意、汇聚民智,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形成共建共享的社会格局,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加强社会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管理民情观察员(以下简称“民情观察员”),是指从社会各阶层或组织界别中推荐产生、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民间性、协助党委政府开展“下情”上传和“上情”下达工作的社会工作者。

第三条  市社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社工委”)负责民情观察员的聘任工作,市委社会管理工作部(以下简称“市委社管部”)具体负责民情观察员的使用、管理、培训和考核等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条  民情观察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爱岗敬业,公正廉洁;

(三)具备良好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关注民生,善于捕捉、甄别社情民意,热心社会建设,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相应的工作。

第五条  民情观察员队伍组成主要从我市基层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组织、社区、企业和服务行业一线从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中推荐产生。

除确有必要外,在职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原则上不推荐担任民情观察员。

第六条  市委社管部负责组织汇总各区各部门物色推荐的民情观察员人选,研究提出民情观察员队伍的建议名单,报市社工委审定。

经市社工委审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将正式被聘任为珠海市社会管理民情观察员。

第七条  民情观察员实行动态管理,聘任期为每届2年,可以连续聘任,每届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人数。

聘用期满后,市社工委根据工作表现和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续聘;民情观察员因聘期未满提前需予以解聘的,由市委社管部重新增补人选

第八条  民情观察员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深入基层、深入社区、深入群众,广泛收集本地区本行业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了解社会和网络舆情动态,当好民意调查员;

(二)在有关重大决策出台前后,收集、反馈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跟踪网络的“拍砖”、“灌水”情况,及时准确上报“下情”,为党委政府做好重大政策社会风险评估提供参考,当好维稳信息员;

(三)积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利用网络等新兴媒体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有效下达“上情”,夯实政策及法律法规推行的民意基础,当好政策宣传员;

(四)代理群众反映问题,及时向群众反馈问题的处理情况,耐心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当好信访接待员

(五)加强监督,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将党委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目标任务、具体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当好社会监督员

第九条  民情观察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反映社情民意;

(二)了解本人上报的社情民意的办理情况;

(三)对社会管理民情观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因身体健康状况或工作需要的原因,可以向市委社管部提出解聘申请;

(五)依法享有的其它权利。

第十条  民情观察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办法及市社工委、市委社管部的相关管理规定和工作要求;

(二)按照真实准确、公正客观、讲求时效的原则,认真完成社情民意的收集工作,并形成民情信息书面报市委社管部;

(三)充分发挥本身置身群众之中的优势,当好党委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连心人”;

(四)在本办法规定的工作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社会管理工作;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市委社管部对被聘任的民情观察员分别进行岗前培训,每名民情观察员应根据安排参加培训。

第十二条  市委社管部收到民情信息书面报告后,要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办理。相关部门要及时调查处理,在收到交办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反馈民情观察员,并将结果报市委社管部。

第十三条  市委社管部对民情观察员报送的民情信息要及时归纳整理,编印《民情信息》,报送市委、市政府。每月对报送的民情信息以及各责任单位办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新思路、新对策。

第十四条  市委社管部对被聘任的民情观察员履行职责任务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履职情况、民情信息报送质量、完成民情观察工作任务、监督检查效果等方面,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重要依据。民情观察员要认真收集上报民情信息,每月报送不少于1条。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市委社管部负责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民情信息,承办单位及时将办理情况反馈民情观察员,对逾期未办理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将民情信息受理、办理情况作为市委、市政府对各级各部门年度社会管理责任绩效评估考核的内容。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社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1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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