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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社会创新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2015-11-27
 

 

第一条 为进一步汇聚民智、听取民意,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智力引擎”作用,促进社会创新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加强社会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工作规则所称社会创新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是市社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社工委”)的决策咨询机构,是市社工委与社会建设领域专家学者联系互动的重要纽带,是发挥高层次人才优势,促进全市社会建设工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 市社工委负责咨询委委员的聘任工作,市委社会管理工作部(以下简称“市委社管部”)具体负责咨询委委员的联络、协调、服务和咨询成果管理等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条   咨询委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热心咨询工作;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宏观战略思维和较强的分析、综合、表达能力,学术、专业成果在省内乃至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

(三)身体健康,并有一定时间参与咨询委组织的活动。

第五条  咨询委委员主要从国内外、广东省、珠海市和港澳地区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专业服务机构的社会领域专家学者中选聘产生。咨询委每届设主席1名,副主席2名。主席、副主席人选由咨询委全体委员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   咨询委委员的选聘程序:

(一)按照咨询委委员的选聘要求,由各有关单位推荐或本人自荐。其中,单位推荐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同时需提交个人的推荐信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资格证明文件,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资料等;

(二)市委社管部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评议,在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拟定建议名单报市社工委研究审定;

(三)正式入选的咨询委委员,由市社工委颁发《聘书》,并享受和承担相关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  咨询委委员实行动态管理,聘任期为每届5年,可以连续聘任,每届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人数。咨询委委员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的,可以提前解聘;咨询委委员名额空缺时,由市委社管部重新增补人选。

第八条  咨询委主要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对全市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工作中带有长远性、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决策预案;

(二)对全市社会建设工作中的重大决策、政策、规划,组织开展研究论证,提出意见、建议和方案;

(三)对重大疑难复杂事件的相关问题,组织开展评估和论证,提出对策和建议;

(四)对市社工委、市委社管部和相关部门起草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提供专家意见和建议;

(五)完成市社工委、市委社管部交办的其他咨询事项。

第九条   咨询委的活动以咨询委委员为骨干,广泛吸收和组织社会力量参加。主要活动方式有:

(一)决策咨询:实行“一事一邀,一事一议”,事先确定咨询议题,准备咨询问题涉及到的政策分析、环境评估、拟决策事项等基础性材料,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咨询委委员出席座谈会、研讨会。咨询也可以采取网络联系、信件咨询、登门拜访等形式与咨询委委员对接和交流。

(二)课题调研:参与市社工委、市委社管部组织的实地考察、专题调研活动,同时可依照个人专长,就某一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项目论证:根据市社工委、市委社管部的统一部署,确定若干重要项目、重要政策等进行项目研究或论证。项目研究、项目论证内容由相关专业、领域的咨询委委员牵头组织研究,必要时也可面向社会进行课题招标。

(四)学术交流:参与市社工委、市委社管部组织举办的社会建设工作交流会、研讨会等。

(五)讲座培训:根据市社工委、市委社管部的安排,有梯度、有重点的对我市干部队伍进行社会建设理论与实践的教育培训。

(六)定期活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大会,总结工作,布置任务。

第十条   咨询委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决策咨询的实际需要,参加或列席与社会建设工作有关的座谈会、研讨会以及其它重要工作会议;

(二)参与市社工委、市委社管部、咨询委组织的决策咨询、学术交流和实地考察等活动;

(三)根据需要,开展咨询研究活动时,可要求市社工委、市委社管部和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相关的决策信息、工作情况等资料;

(四)依本工作规则享有必要的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   咨询委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为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积极参加咨询委组织的决策咨询、学术交流和实地考察等活动;

(三)执行保密制度。未经市社工委和相关职能部门同意,不得对外透露所获取的政府非公开信息。

第十二条  市委社管部咨询委委员报送的咨询建议和报告要及时归纳、分析、整理,编印《社会工作咨询参考》,报送市委、市政府。对报送的咨询建议和报告以及各相关部门对咨询成果的利用与转化情况要建立跟踪办理制度,要适时组织咨询委委员对所论证的项目和所提出的咨询建议实施情况进行考察调研,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新思路、新对策。

第十三条  咨询委委员参加重大咨询项目论证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报酬;参与重大项目研究的,如该项目被市社工委所采用,并对社会建设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可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四条  咨询委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凡列入咨询委研究计划的课题,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由市委社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1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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