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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明确物业收费管理新办法有关问题 销售面积户数未过半按指导价
2016-08-01
 

     《珠海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于2016年3月1日正式施行,可是小区物业费到底是按《办法》实施前就签好的合同价收,还是按新标准收呢?《办法》的个别条文在执行的过程仍存在不同的理解。7月29日,市发改局和市住规建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珠海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办法》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办法》实施前,销售面积、户数过半,已经入住入伙的小区,收费按什么标准?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价执行。通知明确,《办法》正式实施之前,项目已经销售完毕(含已经建成入伙、入住,下同)或项目已经部分销售且销售面积和户数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可售面积和户数50%以上的物业服务项目,鉴于相关购房人已经签署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事实管理),其物业服务收费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协定执行;业主对服务收费有不同意见的,可依法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表决结果需要调整价格的,依法和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解决。
  《办法》实施后,销售面积、户数未过半的小区如何收费呢?按《办法》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执行。此次通知明确,自《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项目已经部分销售的物业服务项目,如果销售面积和户数尚未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可售面积和户数50%的,实行包干制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按《办法》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执行,若已经签订的前期物业合同物业服务收费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应调整至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已经进行前期物业合同备案的,重新备案。
  通知表明,自《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各区建设局在受理新建住宅(不含分期建设项目)物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时,执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销售面积和户数是否在相应的时间节点上达到项目可预售(销售)规模50%以上,以该项目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已经完成的网签数据为准。
  2016年3月施行的《办法》,改变了以往小区物业定级的综合收费办法,推出菜单式收费模式和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管理。其中政府指导价为:高层(有电梯)最高收费标准3元/平方米/月,多层(无电梯)最高收费标准1.90元/平方米/月,自有产权车位最高收费标准70元/车位/月。(内容来源:珠海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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