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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立法引领和推动社会领域法治建设
2015-12-04
 

 市人大法工委

 

市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市委关于社会领域改革和发展的整体部署和中心任务,及时将我市社会建设的有效经验和改革创新上升到立法层面,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提供法制保障。一是社会领域立法成果丰硕。我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共53件,半数为社会领域立法。这些法规以《社会建设条例》为基础,并在社会建设多个领域开展专门性立法,我市社会领域地方性法规体系初步形成。二是社会领域立法比重不断增加。近年来,我市地方立法重心向社会领域倾斜。例如,2013年常委会审议通过9部法规,其中出租车管理条例、消防条例、人才开发促进条例、社会建设条例和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等5部为社会领域立法。今年应当完成的法规,均属于社会领域立法,包括见义勇为、养犬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立法等。三是积极做好社会领域立法项目的收集与论证工作。2012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工作方案,专门开展了社会领域立法项目收集和调研论证。2013年,市人大常委会向全市广泛征集2014-2016年珠海市地方性法规立法建议项目,共收到立法项目建议43件,其中社会领域立法22件,体现出公众对加强社会领域立法有较强呼声。这些建议和意见成为常委会开展社会领域立法的重要参考。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社会领域法治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准确把握社会建设制度体系的内容。纵向来看,社会建设各领域的制度体系均包括国家、省及我市三个层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其中一些领域,更多需要通过国家和省的法律和政策进行统筹调整,如社会保障、社会组织管理等。横向来看,我市社会领域制度建设资源除地方性法规外,还包括市政府规章及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为此,建议:一是由市委社管部统筹,部署相关主管部门分层分类厘清本领域制度建设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确定需我市探索完善的制度点,力求有的放矢;二是在相关工作谋划阶段,就充分考虑制度的体系化因素,合理配置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资源;三是对不属于地方立法权限及不适合由地方开展改革创新的事项,应避免纳入相关工作规划及安排。

二是切实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工作力度。一是科学立项。加强社会领域法规立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调研论证,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结合,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相统一。二是明确责任。各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立法计划,强化程序意识、落实起草责任,提高立法质量。三是加强沟通。建全沟通协调机制,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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