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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珠海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建设一流法治环境的工作方案
2015-11-26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广东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市,让一流法治环境成为珠海的核心竞争力,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重大意义。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重点任务,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科学指南和行动纲领。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广东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紧密结合全省实际,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省指明了方向。

 

   作为经济特区和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珠海一直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形成了良好的法治传统、公平的市场机制和鼓励创新的制度环境,走出了一条不一样的发展道路。近年来,珠海充分发挥两个立法权的优势,开展重点领域创制性立法;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探索司法体制改革,率先在横琴推行法院、检察院综合改革试点,为全省全国提供了法治建设的特区经验。

 

   当前,珠海正处于发展黄金期、改革攻坚期和转型关键期,法治建设在全市工作大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建设一流法治环境,既是珠海贯彻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也是实现“生态文明新特区、科学发展示范市”目标的必然要求。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全面深化改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构建国际化宜居城市,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2.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建立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市,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让一流法治环境成为珠海的核心竞争力。

3.目标任务。结合珠海实际,积极发挥横琴自贸试验区建设引领作用,用好珠海经济特区立法权和较大市立法权,努力打造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突出抓好科学民主立法、法治政府建设、公正司法、社会治理、全民守法、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六个重点”。到2015年底,在提高立法质量、依法行政、横琴自贸试验区法治建设、司法改革探索和基层治理法治化五个方面取得突破,完成法治城市创建各项任务,形成一批法治建设先进经验,推出一批法治建设优秀成果。在此基础上,继续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顶层设计,发挥特区先行先试示范效应,突出珠海特色,加快法治化进程。到2017年底,实现科学民主立法取得新突破、立法质量显著提高,行政权力运行更加规范、依法行政能力显著增强,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司法公信力显著提升,社会建设有力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程度显著提高,学法普法成效明显、国家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市民法治观念显著增强,法治工作人才队伍结构明显改善、素质显著提升等“六个显著”成效,法治建设各方面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到建党100周年,基本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基本形成现代化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为建设“生态文明新特区、科学发展示范市”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工作重点

 

   (一)用好两个立法权,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

 

   4.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法制统一。开展国家宪法日宣传,弘扬宪法精神。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依照法定权限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加大主动审查力度,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做好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的衔接,保障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开展立改废释,及时制定与法规相配套的规章和实施细则,增强立法工作的协调性、及时性、系统性。加强法规清理和执法检查,建立立法后第三方评估和法规实施一年后由实施单位向立法机关报告法规实施情况制度。

 

   5.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人大主导”的立法体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凡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立法事项、制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表决法规草案等立法的重大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及时向市委报告。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建立立法机构、相关部门和人大代表、立法专家顾问等参与的立法项目评审、论证制度。加强人大对法规起草工作的统筹,对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由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对专业性较强、利益关系调整复杂的法规草案,可委托高校、专业机构和专家学者起草;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立法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加强人大对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起草法规草案工作的协调指导,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制化。

 

   6.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立项论证,科学制定立法计划。广泛征集各方面立法建议,公开征求公众对立法项目的意见,充分论证立法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及时将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急需、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项目列入立法计划。拓宽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渠道,完善立法机关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机制。选取有代表性的镇街、社会组织作为基层立法联系点,邀请部分专家、业务骨干作为立法工作联络员,广泛听取基层和社会各界对法规起草、修改等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完善立法协商机制,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健全法规草案征询各区人大常委会、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人大办公室意见制度。

 

   7.构筑横琴自贸试验区法治环境新高地。开展横琴新区条例修订立法调研,主动做好横琴新区条例与广东自贸区立法的对接完善工作。配合省自贸办做好完善自贸区总体方案工作,全面落实自贸区各项改革举措,在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实现与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和投资便利化等方面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南。发挥横琴自贸试验区建设引领作用,努力打造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使横琴成为一流法治环境新高地。

 

   8.推进重点领域立法。围绕“生态文明新特区、科学发展示范市”的发展目标,加强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民生保障和社会事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市场监管、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等重点领域以及构建“三高一特”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国际化宜居城市、创建全国安全发展示范市等重点工作的立法,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规规章,依法保障公民权利,营造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法治环境,推动社会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发挥特区立法权的优势,在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积极在制度上进行探索和创新。

 

   9.推进精细化立法。细化法规起草、论证、听证、评估、协调、审议机制,吸纳各方面智慧。增加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人数,组织人大代表参与法规起草和立法调研论证活动。完善立法顾问和立法咨询专家库制度,发挥港澳立法顾问单位作用。改进法规草案审议程序,明确审议重点,提升审议质量。完善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逐步提高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人大常委会专职常委、各专门委员会委员比例,提升人大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10.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健全政府立法程序,完善政府立法工作制度。完善规章立项制度,科学合理编制政府立法计划,统筹推进重点领域立法。完善规章起草制度,坚持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与部门起草、委托起草相结合,重要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完善政府立法听取意见制度,健全公众参与机制。

 

   (二)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一流法治政府

 

   11.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责。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法治政府制度建设,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坚持依法、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防止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权力。落实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有效期制度、制定主体公告制度和政策解读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行政机关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不得以权力下放、职能转移为由推卸监管责任。全面推行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明确行政职权行使边界。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事权,推进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定化。提倡和鼓励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的作用,推进行政服务标准化,完善社区政务服务体系,依法创新和规范政府管理服务。

 

   12.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纳入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制定相应细化方案或措施。涉及全局战略部署调整等重大行政决策提请同级人大审议。强化行政机关依法决策主体责任。建立行政机关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实政府法律顾问力量,在各区和镇、街设立政府法律顾问室或者政府法律顾问岗,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立法论证、规范性文件审查、推进依法行政中的作用。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重大行政决策的过程应当予以记录并保存。落实重大决策实施后评估等监督制度。

 

   1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减少行政许可项目,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革行政许可方式。加大对行政许可的清理和规范力度,禁止变相设置行政许可。加大对企业投资、生产经营、资质资格、社会事业准入等经济性管制领域行政审批事项的“减、放、转、并”力度,降低市场准入门槛。落实负面清单制度,未列入负面清单的,各类市场主体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完善商事登记后续监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理顺城市管理、市场监管领域执法体制,完善食品药品安全、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领域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完善市、区两级行政执法管理体制,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深化横琴新区综合执法改革试点工作,形成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认真实施《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

 

   14.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围绕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整治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市容环境卫生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加大执法力度,打击暴力抗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重点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加大行政执法案卷评议力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备案制度,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未经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健全行政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

 

   15.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权力监督制度建设,构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协调联动和紧密衔接的工作机制。认真办理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严格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提高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深化行政复议改革,发挥行政复议建议书和意见书的作用,健全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机制,建立行政复议开庭审理、公开听证等制度。完善审计制度,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推行行政问责和绩效监察,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

 

   16.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责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公共监管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加快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全面提高政府门户网站公共服务水平。加强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建设,实现商事主体登记信息、许可信息、信用信息等三大类信息有效融合和信息公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公开行政执法主体、职权、职责、依据、过程和结果。

 

   17.健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长效机制。各级行政首长必须切实履行推进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完善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加强统一领导、规划部署和组织保障。

 

   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完善依法行政工作体制。强化政府法制机构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统筹规划、部署落实、督促检查、协调指导、综合研究的职能作用。加强对依法行政的监督指导,落实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完善基层依法行政工作体系。

 

   (三)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形成公正司法优良环境

 

   18.改革审判权、检察权运行机制。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加强案例指导,围绕审判质效综合监控指标强化质效管理。实施涉外审判精品战略,由横琴新区法院归口依法审理全市涉外涉港澳台一审民商事案件。建立以主审法官和合议庭为核心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探索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严格规范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总结横琴新区法院在全国率先不设审判庭的改革经验,完善全市法院内设机构设置。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健全审判委员会讨论事项的先行审查机制,完善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探索从不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优秀资深法官中选任审判委员会委员。逐步在全市法院推广横琴新区法院建立的法官会议制度等改革经验,探索建立主审法官联席会议、专业法官会议等制度。

 

   整合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科学划分内部执法办案权限,组建基本办案组织,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形成权责明晰、结构合理、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实现检察官及其司法活动的专业化。完善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规范工作职责。

 

   19.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探索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改革试点工作。探索实行基层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集中管辖或交叉管辖。建立诉讼服务中心,探索立案登记制。合理界定审判管理权,审判管理部门依托审判流程管理平台,强化审判整体质效管理。规范院、庭长及审判长的审判管理权,协调审判活动,服务和保障审判权公正高效运行。明确审判管理权的边界,院、庭长及审判长行使审判管理权不得干预个案实体审判。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检察监督。探索对行政行为实施法律监督的途径和方式,重点探索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的监督方式,促进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20.推进严格司法。推动司法理念从“以侦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转变。强化主审法官和合议庭负责制,明确裁判文书签发责任,逐步取消案件审批制,明确主审法官在不同审理模式中的办案责任。建立审判委员会委员履职考评和追责机制,明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责任。严格法官错案责任追究,总结推广横琴新区法院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的改革经验,明确错案责任主体,规范错案责任追究程序。建立审判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机制,明确纳入质量监督管理的案件范围,规范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程序。加大非诉案件执行力度,提高非诉案件执行率。

 

   改革完善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责任体系,建立检察官执法办案档案,健全检察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严格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加强对检察官的监督制约,完善检察机关内部和外部执法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21.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完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提高裁判文书上网率和庭审直播数量,有效提高司法透明度,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推行网上立案、远程庭审、电子送达、电子签章、执行信息联通、远程视频接访,切实保障案件当事人、律师等依法享有的诉讼参与权、案件知情权和监督权。探索试点引进港澳法律专业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进一步推进香洲区人民法院全国首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落实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

 

   构建开放、动态、透明的阳光检务机制,推进检务公开。完善检察机关法律文书公开制度,对存在较大争议或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拟作不起诉、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检察机关要主动或依申请公开审查、公开答复。完善检察机关办案信息查询系统,实现当事人通过网络实时查询办案流程和程序性信息,确保对案件办理的全程、实时、公开监督。创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和专家咨询机制,努力增进检民互动。

 

   22.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加强对审判权运行的监督制约,院、庭长行使必要的程序性监督权,加强案中监督,确保裁判标准统一。强化审级监督功能,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上级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法干预下级法院个案审理。科学设定审判工作考核指标,完善审判工作考核机制。

 

   完善检察机关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及保障措施。加强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强化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等各个环节的法律监督,确保司法活动严肃性与公正性相统一。积极开展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认真贯彻民事诉讼法,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等多种监督手段,重点监督纠正裁判不公、虚假诉讼、民事调解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违法执行等问题。严肃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依法惩治司法腐败。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

 

   适应司法体制改革的新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检察院工作的监督。落实司法机关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向政协通报专项工作的机制,自觉接受审查和评议。完善和落实司法机关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沟通联络机制,确保代表、委员反映意见渠道畅通。建立防止干扰办案的登记通报制度,实行非法干预案件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加快法治社会建设,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23.完善社会领域制度体系。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积极创建全省社会建设法制化示范市,加快社会领域制度系统性、体系化建设,建构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的制度体系。检查督促落实《珠海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充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24.规范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制定公共服务领域制度的统筹协调机制,避免和减少公共服务制度制定过程中的部门化、碎片化倾向。建立社会政策和公共服务项目公众评议机制。探索建立以工作地、居住地而非户籍地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促进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户籍人口与异地务工人员之间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市民卡、居住证管理服务体系,拓展公共服务功能。完善按积分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管理服务制度。

 

   25.健全法律服务体系。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区、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村(居)便民法律服务站,实施法治宣传育民服务、法律行业便民服务、人民调解和民服务、法律援助惠民服务、帮教矫正安民服务工程,着力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鼓励引导全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服务,推动高校与政府、高校与社区法律服务合作常态化。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等各类法律服务机构,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加强仲裁能力建设,提高仲裁公信力。推进珠海国际仲裁院建设,建立与国际对接的现代仲裁机制。完善金融仲裁机制,探索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新途径。

 

   26.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完善基层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服务重心下移。加强和创新社区服务管理,构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格局,实现政府、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公众等不同主体之间新型合作机制。实施行政事务社区准入制度。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健全村(居)委会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机制。完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章程,提升物业服务管理水平,促进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三方加强合作。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加快形成推进老旧小区改造的机制。健全社区工作人员和专业社会工作者考核激励、薪酬保障等制度,实施“镇村战略后备人才”和“大学生社区后备人才”培养计划。

 

   27.完善社会组织培育监管体系。深化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创新工青妇等人民团体的活动方式和组织形式,强化服务功能,加快构建枢纽型社会组织。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推行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制度。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探索社会组织综合监管机制。加强对在本市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引导和监督其依法开展活动。落实《珠海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完善“社工+志愿者”联动机制。

 

   28.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利益表达、协商沟通、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完善和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落实《广东省信访条例》,推动各类信访问题纳入法治化轨道。健全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探索建立社会评议委员会制度。

 

   29.推进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领域综合治理。完善平安珠海创建工作责任体系,建立以平安指数为核心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和治安情况通报机制。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深入开展重点地区和突出领域的治安整治。探索构建维稳形势量化分析指标体系和维护群众利益制度体系。健全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建立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食品药品和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立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体系。强化港区石化仓储区等重点区域的安全监管,做好重大活动及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健全网络综合防控体系。完善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建立健全诚信奖励、失信惩戒制度。

 

   (五)增强普法实效,强化全民法治观念

 

   30.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坚持“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原则,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等以案释法制度。全面推进法治宣传教育进机关、进校园、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园区等“法律六进”工作,继续开展“送法进军营、上海岛”活动。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推动建立在公共场所发布法治类公益广告制度,发挥新媒体新技术在法治宣传教育中的作用。

 

   31.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守法。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内容,作为市委党校各主体班次培训必修课,着力提高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维护稳定的能力。实行公务员年度普法考试、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32.提升全民法治素养。着力提高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表达诉求、解决问题的法治意识,推动全社会养成依法办事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把法治教育纳入全市青少年学生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继续发挥全市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的教育警示作用,在中小学普遍开设法治知识课程,鼓励大学生志愿者结对中小学校开展普法宣传服务。不断深化“法律顾问进村居”工作。

 

   33.建设珠海特色法治文化。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营造扬善惩恶的良好氛围。实现“珠海法律大讲堂”的常态化,积极打造“市民法治公园、法治文化园、法治文化长廊”等各类普法实体平台。扎实推进法治城市、法治区、法治镇(街)、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和“诚信守法示范企业”等创建活动。

 

   (六)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提供优质法治人才保障

 

   34.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完善市人大立法机构,充实立法工作力量。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聘用法律人才等方式,缓解立法人才紧缺局面。加强对人大代表的法律知识培训,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法规能力。进一步加强政府职能部门法制机构建设,夯实依法行政基础。

 

   35.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将行政执法力量配置重心下移,科学配置人员编制,加强区一级和镇(街)基层一线执法力量,保证重点领域执法需要。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规范管理,定期核准、界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权。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经考试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禁止合同工、临时工等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和实践锻炼,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和综合法律知识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职业素养。

 

   36.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推进司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将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为建设司法队伍的首要标准。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实行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探索建立法官、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探索建立符合法官、检察官职业特点的工资福利制度和退休制度。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合理核定法官、检察官员额,科学选配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探索面向社会公开遴选法官、检察官,打通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法学专家等法律工作者的选任通道。逐步加大从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检察院遴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力度。建立健全法官准入及退出机制,实行法官轮岗交流。推进横琴新区检察院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推进警察专业化改革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综合管理、执法勤务、警务技术分类管理制度和职业保障体系。

 

   37.加强律师队伍和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以我市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和扩大开放与合作为契机,出台吸引高端法律服务人才到我市执业的激励措施,努力打造一批有影响力的品牌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推动横琴试点港澳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承接国内外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推动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参与决策论证、促进依法办事。继续扩大公司律师试点范围。发挥律师协会行业管理和自律作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探索从优秀律师中公开遴选法官、检察官和立法工作者,推荐优秀律师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加强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律协党委和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发展和壮大公证员队伍。大力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人民调解员队伍,特别是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员队伍,加大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选聘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力度,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专家库。

 

   三、组织保障

 

   38.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各级党委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工作中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加强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加强和改进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坚决贯彻党委决策部署。

 

   39.坚持用法治方式从严管党治党。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严格执行党规党纪,引导广大党员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同时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建立健全“八项规定”的执行机制,构建贯彻落实“三严三实”要求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防止慵懒散奢等不良风气的常态化制度。

 

   着力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完善治理腐败责任体系,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律监督责任。完善廉情预警评估制度,探索建立专项巡查制度。对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必须依纪依法予以坚决惩处,绝不手软。

 

   40.提高党员干部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干部要不断提高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和水平,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各级党委要将推进法治建设的情况作为年度总结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每年要向本级人大和上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情况。

 

   完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党纪政纪法纪责任。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41.加强工作统筹、宣传和督促检查。市委常委会定期听取法治建设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决定法治建设重大问题。加强和充实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下设科学民主立法、法治政府建设、公正司法、社会治理、全民普法守法、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六个专责小组,统筹推进全市法治建设工作,定期研究部署法治建设重大事项。建立专责小组例会制度,按照本《工作方案》提出的步骤和措施,细化工作项目和进度要求,有序推进各方面工作。建立健全法治建设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加大宣传力度。宣传部门要加强组织策划,为法治建设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组织部门要制订培训计划,对各级领导干部开展专题培训。各新闻媒体要及时报道法治建设工作情况、创新做法、典型经验和工作成效。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培训活动,营造全社会讲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强化督促检查。市委、市政府督查部门要制定督查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督查程序、及时跟踪督办,确保法治建设工作按进度顺利推进。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要把法治建设工作实绩作为年度考核、绩效考核重点内容,纳入相关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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