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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市政和林业局关于污水处理费和垃圾费收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6-04-21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精神及国税部门对污水处理费收费票据使用有关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市污水处理费(垃圾费)收费启用财政票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香洲主城区(包括香洲区、高新区、保税区、横琴新区)范围内使用城市自来水的用水户,污水处理费(垃圾费)由珠海市市政和林业局委托珠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代收。
    二、使用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地表水)用水户由珠海市供水与排水治污中心负责征缴。
    三、污水处理费收费(垃圾费)启用财政票据后,不改变自来水用户原有缴费方式,不影响居民用水现状。
    四、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用水户,将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等有关规定查处。
    特此公告。


 

珠海市市政和林业局
201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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